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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乘车遭遇霸王条款 欲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日期:2007-07-20     作者:闫晓光    阅读:2,220次
    在无人售票的公交车上,闪先生投了5元,司机却不让他向后面乘客收取3元找零。于是,闪先生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他认为,“车上不设找零”不能理解为不允许乘客之间找零——这项公交车上已约定俗成的规矩到底合不合法呢?天河法院昨天开庭审理了此案。

今年5月10日下午5点10分,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闪先生在体育中心附近乘坐178路公交车。由于没带零钱,他将5元纸币投入投币箱。此后,他发现后面上车乘客手中有零钱,就请这位乘客将零钱直接交给他。乘客同意了。但司机却出面阻止,而且说:“你投进多少是你自己的事情,但是你没有权利向后面的乘客拿钱。”

车到终点站后,闪先生要求退还多投入的3元钱,公交站场一工作人员表示无法处理。为了保存证据,闪先生保留下了乘车的车票,并用手机录下了争执过程。

闪先生认为,“车上不设找零”应该是指司机不会找零钱给乘客,但司机制止了他与乘客之间的找零,令他感到十分气愤也不理解。于是他一纸诉状将178路公共汽车所属的新福利巴士告上法庭,索赔多投的3元钱票款——这也成为状告广州公交不让乘客找零的第一案。

闪先生认为,“乘车不设找零”是个单方面的格式条款,法律规定,如果对格式条款的含义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他认为,“乘车不找零”条款只能约束他和司机,但是不能约束他和其他乘客。因此,在其他乘客同意的情况下,他从其他乘客手中取零钱,符合自愿公平的法律原则,而公交公司阻止他与其他乘客的自愿行为,侵犯了他的财产权利。

公交公司则认为,闪先生既然明知“不设找零”的规定,又自愿将5元钱投入投币箱,那么这5元钱就应归属公交公司所有。其他乘客手中的钱本来就是应该是购票款,闪某将钱收取,行为本质上已经侵害了公交公司的利益,员工当然有权阻拦。

公交公司:不让找零 防司机贪污

为什么公交不设找零?又为什么不让乘客互相找零呢?记者带着疑问采访了新福利公司投诉部门负责人梁经理。

信息时报:为什么不让乘客找零?

梁经理:主要是为了杜绝司机贪污,如果允许乘客在无人售票车上自行找零,没人能确认找零乘客的真实身份,如果是与司机合伙,可能会一直向后面的乘客拿钱,就会出现贪污事件。

信息时报:有没想过改进设施提供找零服务?

梁经理:其实这样的纠纷很少,如果乘客钱不够,比如差了几毛钱,我们都指示司机放行。增设自动找零设施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信息时报:不设找零有什么依据么?

梁经理:有啊,其实我们只是企业,依据的是政府的政策,《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规定》中有这样一条,“上车前应准备好零钱,车上不提供找换零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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