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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律师会见权就是保护公民权利

    日期:2007-10-30     作者:光明观察    阅读:3,004次
10月28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律师法》。根据该法: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需司法机关批准,只要有“三证”(律师执业证、律所证明、当事人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即可。《律师法》将于2008年6月1日开始施行。(10月29日《新京报》)

修订后的《律师法》保障律师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并不受司法机关的审批限制,这种立法救济律师的会见权,就是救济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就是救济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从侦控权行使的角度看,保障律师会见权的目的在于保证侦查行为及程序的合法化;从刑事审判的角度看,保障律师会见权的目的在于促进程序正义和裁判公正;从辩护权行使的角度看,保障律师会见权是为了实现罪罚抗辩目的,体现人权本位的理念。

多年来,受传统司法理念影响,一些检察、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律师执业存有戒心,律师事实上已经很难实现律师权利,导致律师在执业中“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如今年4月,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理由是辽宁省公安厅侵害了他的会见权。原来,2006年4月,周泽受委托,为一名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在审查起诉后担任其辩护律师。然而,从嫌疑人2006年4月5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周泽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往返沈阳数次,终无法得见当事人。(参见4月13日《人民法院报》)

而据北京市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去年对律师在北京会见在押当事人的情况进行的一项专题调研显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当事人普遍存在阻力。主要表现为:其一,需要多次申请才能获得批准,而且往往有时间和次数的限制。侦查阶段,律师申请会见需两次或者多次才能获得批准的占受调查律师的90%以上;而且,普遍反映不能在48小时以内得到会见。其二,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以种种理由拖延或拒绝批准会见。其三,侦查机关在会见过程中对律师会见提出种种限制。

现在,修订后的《律师法》在这方面进行了突破,明确保障律师会见权,并比刑诉法先行一步,从而使司法机关以及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更能明确了解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正确的刑事诉讼价值理念。

事实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论有多么严重的犯罪行为,还是最终被证明无罪,他们都有在"第一时间"聘请律师并从律师那里获得法律服务的法定权利。而在法庭正式宣判其有罪之前,律师也要竭尽全力依法反驳原告方对他的指控,为他寻找无罪或应当从轻的证据。试想,律师在代理诉讼活动中,遭遇会见难等问题,那么对于取证、辩护就会处于劣势,这样必然不利于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主张权利。

因此,保障律师会见权就是进一步保障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维护犯罪嫌疑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拓展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活动空间。而保障律师等维护犯罪嫌疑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成熟的标志,是程序公正的具体体现,归根到底,是犯罪嫌疑人辩护保障权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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