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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劳动局行政不作为胜诉 律师权益受劳动局保障

    日期:2007-12-13     作者:北京晚报    阅读:2,064次
    一名律师要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律师事务所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履行监察职责,却被劳动局以律所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监察范围为由拒之门外。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判决确认,律师也是劳动者,其劳动权益应当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维护和保障,责令朝阳区劳动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先知律师事务所拖欠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履行调查处理的劳动监察职责。

张新云是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他诉称,自2006年4月1日起,律所将律师向所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擅自挪用。为此,他多次向朝阳区劳动局反映,但得到的回复却是不归他们管。朝阳区劳动局应诉时表示,律所既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监察范围,也不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他们无法可依。

上午朝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据此,朝阳区劳动局负有对本辖区内缴费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

判决表示,律师以自己的劳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无疑属于社会劳动者范畴,其劳动权益应当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维护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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