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2007青岛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这十个案例恰好符合青岛的城市定位以及发展现状。十大案例中有6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2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1件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1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这说明什么?
青岛拥有众多的知名企业及名牌产品,企业的品牌意识都很强,青岛因此被称为“品牌城市”。而商标是企业品牌的主要组成部分,企业的维权意识以及主动性都很高。在这种环境下,必然会产生大量的品牌冲突,矛盾的焦点就是商标纠纷。十大案例中有6件是商标纠纷,正是这种情形的印证。
在6件商标纠纷案中,Hisense案、Puma案、波尼亚案等属于故意侵权,也就是常说的傍名牌、假冒,侵权人明知是使用他人商标,依然使用,这自然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但我们更需要注意的是另外3件商标侵权纠纷案,我们可以将之归于“非故意侵权”。书香门第案是其中的代表。作为开发商为自己的楼盘起一个响亮、好听的名字,自是人之常情。我们可以相信开发商并不是故意要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但是商标侵权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区分侵权人是故意还非故意,都会被认定为侵权。本案中的开发商可能一肚子委屈,苦思冥想出一个名字,莫名就成了被告,并被判侵权,真是“祸从天降”。“太子港”商标纠纷案,则是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目前对如何合理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法律冲突问题,学界争议颇大。
品牌包括商标、广告语、字号、商号等,这些是企业智慧的结晶。一旦选定后,企业就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之进行宣传,使之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在此时,如果被认定为侵权,并被判停止使用,则企业将蒙受巨大的财产及市场的损失。因此,企业在选定商标、字号、商号之后,首先要做的就是进行注册商标、著作权检索,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这样才能规避法律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海辰”商标纠纷案,又是另一种情形。我们注意到,该案被告虽然声称使用“海辰”商标是经过原权利人合法许可的,但是却不能出具有效的证据,尤其是关键的“商标许可合同”的备案资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商标许可人(一般是商标所有人)应当自商标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商标许可合同报商标局备案。商标许可合同备案是被许可人获得商标合法使用权重要证据,该案被告明知使用的是他人的商标,却忽视对自己权利的保护,没有及时进行商标许可合同备案,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被许可人因使用关联公司的商标、相信与商标权人的关系,而未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做备案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在特许经营、企业合作生产等经营模式中,商标被许可人一定要及时进行权利备案,保护自己的权利。
在十大案例中,我们遗憾地看到仅有一例专利纠纷案件。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岛城企业专利质量不高、维权意识淡薄的反映。岛城企业在自主创新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因此,这十大案例真实地反映了岛城的“品牌城市”战略,以及创新不足、缺乏核心技术的软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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