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厚道了?
日期:2009-01-05
作者: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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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31日,鹏运广场物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与广东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聘其为法律顾问。去年4月,律师事务所蔡律师为鹏运代理了两宗案件,广东发展银行向鹏运追讨合计约5.5亿元欠款,鹏运两案皆负。
戏剧性的一幕随之而来。鹏运方面表示,当初合同约定,一年固定9万元律师费,蔡律师则要求对方支付300余万律师费。鹏运方面认为蔡律师的做法“不厚道”,更指出,他曾快递来一张白纸“设局”;蔡律师则坚称,自己快递的是催款通知。
“天经地义”案律师没出力?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鹏运公司总经理甄龙?说自己从没想过跟广发行的案子能打赢。
鹏运公司是负责单项开发经营深圳东门天地大厦(原名鹏运广场)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03年起,鹏运曾多次与广东发展银行肇庆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将天地大厦的909间商铺作抵押。2007年底,鹏运向广发行出具《欠款确认书》,确认约5.5亿的欠款逾期未还。
广发行去年1月2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鹏运归还欠款,4月3日案件公开审理,蔡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
蔡律师为鹏运进行了辩护,但与蔡维一同出庭的鹏运办公室主任廖明卫表示,蔡在法庭上几次被法官叫停,盖因其所谈内容均与案件无关,他在出具的情况说明中称,“本人认为蔡的辩护没能很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表现欠佳。”
甄龙?也认为,案子的事实清楚,无可辩驳,蔡维的辩护只是走过场,缺乏实际意义。
“他们在胡说。”蔡律师对这样的说法很是气愤,认为自己为本案做了大量工作,将原本模糊的事实、账目理清是他最大的贡献。
2008年10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判决,支持了广发行方面绝大多数的请求,要求鹏运归还2个案件的所有欠款,合计约5.5亿元。
追讨律师费有无法律依据?
陈小姐在鹏运任职办公室秘书,负责收发文档。她拿出一份自己填写的收发目录向记者证明,9月4日,鹏运收到了一份快递,发件人为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标明内容为律师函。打开信封,陈小姐只从里面找出了一张白纸,她怀疑律师事务所方面忙中出错,随即致电蔡律师。
“我在电话里说,只收到张白纸,要他把文件快递过来,但他只含糊答应,马上就挂了电话。”陈小姐和甄龙?都说,公司再也没收到过仁人发来的任何文书。
蔡认为,这样的说法不符合事实,自己的确给鹏运发过催缴律师费的律师函,对方是在混淆是非。甄龙?分析,仁人所和蔡维利用了己方法律知识的欠缺,故意寄来白纸“设局”,造成已寄出律师函的假象,而公司已将寄来的白纸丢弃,空无对证。
随后,双方的分歧由当初签订的合同文本而起。合同第五条总则约定,法律顾问酬金的金额、支付办法及律师费收取标准必须在委托办理前由双方先行协商、书面拟订并签署补充合约才有效;一般按以下标准及原则作为考虑标准:年度定额酬金9万元;专项法律事务代理费和酬金按办案结果或争议标的额计算。其后,还列举了不同数额的律师费收取比例。
分歧在于理解不同。鹏运方面认为,年费9万确认无误,而另加专项代理费用应再签合同;蔡则对记者表示,总则的文本不明确,没有写明年费是标准支付方式,自己为公司打了官司,就应该按照专项法律事务代理的办法计算酬劳。蔡说鹏运修改过合同,廖明卫和甄龙?则说,自己只字未动。
仲裁委介入是谁“不厚道”?
去年11月,仁人律师事务所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要求鹏运方面支付300余万律师费;同时通过仲裁委、罗湖法院,冻结了鹏运的账户,进行财产保全。
合同中约定,若收取专项法律事务代理费,5000万以上标的额应收2%的酬金。“如果按那个算,5.5亿就要收千万以上的律师费,考虑到对方的情况,最后我选择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5000万元以上按0.5%收取。”蔡解释了300余万元的来由。
他透露,自己提出过调解办法,即以广发行在案中的律师费用为准,由鹏运支付相同的酬金,约200万元,被对方否定。
12月25日上午,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鉴于有关规则,仲裁过程保密。鹏运公司方面表示,仲裁之外,正考虑备齐材料、向深圳市律师协会投诉,抗议蔡维及仁人所的“不厚道”。
对此,蔡律师事务所反问说:“难道近6个亿的案子,我一分钱不收,就厚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