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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指卡拉OK收费涉嫌违法

    日期:2009-01-06     作者:吴为民    阅读:2,256次
 树欲静,而风不止。

卡拉OK收费从宣布到实施,从未远离过公众的视野,一直闹得沸沸扬扬。2008年12月24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中音协”)在武汉受冷遇,中音协向音乐之声、滚石等100多家娱乐场所发出“催缴函”后表示,这些企业如拒缴将法庭上见。

2008年12月30日,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向《法制周报》记者表示,“卡拉OK收费涉嫌垄断高价,同时还违反了《物权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此前,应北京市海淀区娱乐行业协会一名副会长的请求,董正伟对卡拉OK收费进行法律分析,随后建议相关企业联合起来,提请主管部门对中音协进行法律调查;同时,董正伟向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举报,请求对中音协展开法律调查。

卡拉OK收费之争

时至今日,人们或许已经淡忘那一场诉讼:2004年2月16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作为黎明3首歌曲MTV的著作权人,要求钱柜不再公开放映这3首MTV,并赔偿经济损失合计35万元。

随后,因香港唱片公司对国内K厅的维权行动,引起了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企业的关注。2005年3月1日,《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国家版权局和文化部两个部门则相继高调介入,开始酝酿对卡拉OK版权收费。

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针对卡拉OK版权收费,全国各地的卡拉OK企业作出了不同回应:

2006年11月21日,包括钱柜、金矿、朝歌等在内的一百多家广州K厅,因质疑国家版权局出台的“12元/房·天”卡拉OK版权费的合法性,市文化娱乐业协会代表以上K厅,向文化部、省文化厅、市文化局、广州市版权局等送交《关于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问题的意见》,明确表示: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不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

而在2008年12月份,9家京城KTV被法院一审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最高判赔金额达10万元。

2008年12月24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在武汉遭冷遇,全湖北省1000多家KTV经营企业中,签约缴纳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并不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湖北省的委托收费单位——湖北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明,要求相关企业在12月31日前缴费,否则将采取法律手段。

2008年10月29日,受托KTV收费的湖南天合世嘉文化有限公司向媒体披露,自该公司受托代行收费以来,已经有钻石钱柜等9家长沙卡拉OK经营企业,将版权费注入指定账号,享受一定优惠之后,上缴费用总额超过100万元,但是仍然有经营企业拒付版权费。

收费涉嫌多重违法

2008年12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向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举报,请求对中音协向KTV行业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卡拉OK使用费开展反垄断执法。此前,应北京市海淀区娱乐行业协会一名副会长的请求,董正伟对卡拉OK收费进行了法律分析,并建议企业联合起来,提请相关机构对中音协进行法律调查。

同时,董正伟律师还认为,中音协公告的《2008年全国各地区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明确规定KTV行业要交付著作权使用费,规定卡拉OK使用费上限标准为12元/包房/天,这意味着KTV经营者丧失了从市场购买使用“KTV点歌系统软件复制品”的权利,因此认为这还违反《物权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

董正伟律师向《法制周报》记者表示,“版权交易行为是一个合同行为,版权人和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市场地位平等,价格也是一个协商一致的过程,版权人通过行业协会强制性要求使用者支付统一标准的使用费,这就是垄断协议。”

因此,董正伟律师向相关部门请求并建议:一、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固定的“卡拉OK收费标准”和各地具体执行标准开展反垄断执法活动,责令纠正并处以罚款50万元;二、对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版权收费进行反垄断执法,同时对“卡拉OK收费标准”和“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进行价格监管、建立听证论证制度;三、建议审查撤销或者建议纠正《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关于行业协会定价权的规定。

争议迭起

卡拉OK收费从宣布到实施,一直争议迭起。

首先面对巨额收费的“大蛋糕”,国家版权局和文化部两个部门相继高调介入。一方是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机构,一方拥有卡拉OK厅的管理权,谁是收费主体,争论愈演愈烈。而争论的背后,是可达20亿元之巨的管理收费。

随后不久,业界又传出拟对哀乐收取版权费的消息,中音协因此招惹骂声一片。2008年12月5日,中音协许可证部副主任刘连滨回应说:协会根本没有向殡仪馆收取哀乐版权费的计划。

作为创作者和表演者的著名歌星刘欢,在“向世界知识产权日致敬”的卡拉OK维权联合行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做音乐20年了,至今为止,从卡拉OK那里我仅收到过90元。如今卡拉OK的形势非常好,从业者得到的利益里,是不是应该付给音乐家们些钱呢?”

与此相反,有业界人士讽刺道,“敢问中音协,是不是所有的音乐人、歌手、娱乐公司都与你签订了授权书,如果有,可以给我们看看吗?而那些已经去世的音乐人或者歌手,你们如何取得他们的授权呢?”

对于此,哈佛大学法学院贝克曼互联与社会研究中心研究员埃里克·皮雅士(Eric Priest)表示,“对于那些呼吁中国政府加大力度整顿版权市场的人而言,他们或许应该记住这样一个教训:提出任何要求时都要三思而后行。”

面对着诸多争议,对于自己的建议被采纳的可能性,董正伟律师很自信地表示,“我的建议绝对不被采纳的可能性很小。我希望通过对KTV多媒体软件收费的反垄断执法活动,提醒版权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要科学区分‘版权与物权’的关系,完善法律法规,避免版权行业协会滥用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妨碍公平竞争和科技进步。”

对 话

不能让垄断收费跑到百姓家

《法制周报》:华纳、新力、环球等49家中外唱片公司率先吹起了卡拉OK收费的号角,因为在西方,卡拉OK收费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董正伟:我认为国外的收费就是瞎胡闹,我们不能盲目照搬国外。而且西方的操作模式,可能不像我们国家有行业协会或者某个组织来垄断定价,何况他们的收费很低、微不足道。

《法制周报》:2008年12月初,您向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提交《反垄断执法举报信》,请求并建议对音著协、音集协开展反垄断执法,原因是什么?

董正伟:2008年8月1日,依据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1号公告”,中音协公告了收费标准,明确规定KTV行业要交付著作权使用费,按照KTV企业版权使用费收费逻辑,那么今后意味着公民购买使用光盘和软件也要支付每天12元不等的版权使用费,甚至个人演唱、表演歌曲作品也要时时支付版权使用费,这挑战了我国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如果这样都收费的话,将来不断扩展收费范围和领域,个人家庭用户也可能面临收费,我们不能让垄断收费跑到百姓家中。

《法制周报》:您作为一名举报人,对于自己的建议被采纳的可能性持什么看法?

董正伟:截至目前,我还没有收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反馈信息。但是,我的建议绝对不被采纳的可能性很小。根据此前反垄断执法情况来看,我认为国家发改委肯定会开展反垄断执法活动,但可能不会对版权协会开展实质性的处罚,可能会提出一些完善收费和定价建议。这是发改委对众多垄断行业企业反垄断执法的习惯做法。

《法制周报》:您发送举报信后,经营企业有什么反馈?

董正伟:其实,我是应北京市海淀区娱乐行业协会一名副会长的请求,对卡拉OK收费进行法律分析。我认为卡拉OK收费违反了《反垄断法》、《物权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北京海淀区经营企业已经在计划提请法律调查,现在我在酝酿是以企业为首提出反垄断申请好呢,还是以协会出面更好。如果企业不行动,我作为一个举报人继续开展法律行动有难度。企业都愿意缴费了,我还说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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