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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息公开遭拒律师所起诉讨说法

    日期:2009-01-21     作者:王晓云 唐学良    阅读:1,905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去年5月1日实施以来,法律意识较强的律师群体频频提起公开信息的申请,如上海律师严义明申请公开“4万亿拉动内需”的资金的来源,北京律师郝劲松申请杨佳案信息公开,安徽律师申请村民拆迁安置的情况……昨天,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起诉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和市政局案件开庭,为其申请信息公开遭拒讨说法。

这是一个“案中案”的诉讼。

去年年初,原本合作愉快的广州某网络公司(简称“网络公司”)与天河区某工程公司(简称“工程公司”)因工程承包发生矛盾,双方闹上了公堂。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网络公司委托广东一家律师事务所做代理人。

案件输赢的关键在于:工程公司是否如约代网络公司缴纳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约110多万元?而这份证据正好掌握在越秀区建设和市政局。没想到,去年6月26日和11月17日,越秀区建设和市政局分别向越秀区法院、该律师事务所出具两份《复函》的答案竟然不同,前者说没缴,后者说缴了。

为了确定真相,律师事务所于去年11月19日和11月26日连续两次向越秀区建设和市政局递交申请,请求依法书面公开证实案件事实的3份材料:《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计费表》、《缴费通知书》、《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申请遭到拒绝。越秀区建设和市政局称,相关材料涉及商业机密,工程公司不同意公开。

律师事务所认为,材料是网络公司在办理道路开挖申请时形成的,该公司毫不避讳,政府为什么不能公开?为讨说法,律师所将越秀区建设和市政局告上法院。

庭审中,双方展开唇枪舌战。

被告辩称,两份复函之所以内容不同,是因为工程公司起初没交费,后来又把费用交清了。原告则提出,“如果工程公司真的代网络公司缴了110多万元,网络公司为何没有收到被告出具的收费凭证?”


被告坚持认为,3份材料涉商业秘密,只要一方不同意公开就不能向原告提供。而原告却不认同,“材料本身是网络公司形成的,毫不涉及工程公司的商业秘密和隐私,更不会损害工程公司的合法权益。被告拒绝公开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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