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入18案不捕11人
2008年6月1日,就在新律师法实施的当天,海淀区检察院发布《关于律师介入审查批捕程序办法(试行)》(下面简称《办法》)。海淀区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梁彤说,《办法》的发布,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畅通侦查监督线索的发现渠道。过去,检察机关审查批捕主要依据侦查机关的提请逮捕书、案卷材料和证据。犯罪嫌疑人一方由于缺乏律师帮助无法充分行使辩护权,使得检察机关难以发现逮捕必要性信息和侦查监督线索。“律师介入这一制度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按照《办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部门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告知律师。律师针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逮捕的必要性、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会见检察官。检察机关在作出是否逮捕决定时,应当充分听取律师意见。案件办结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律师。
半年过去了,记者了解到,目前律师介入审查批捕的有18起案件21人。主要针对逮捕必要性的有13件15人,占总案件72%。其中提交取保候审材料的案件有9件12人,提交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退赃、退赔材料、和解协议,被害人要求从轻处理意见的案件4件4人,提交犯罪嫌疑人诊断证明、病历,证明犯罪嫌疑人不适宜羁押的案件1件1人。最后,检察院对11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决定,不捕率达到52%。
检察官金枝办理了审查批捕阶段“律师介入第一案”,她向记者介绍了案件详情———2008年5月,刘宏国的当事人党某在某公司更衣室将别人的柜子捅开,盗走了一部手机,手机连同里面的内存卡总价值人民币1938元。6月,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党某时,她发现卷宗里附着律师函,于是拨通了律师刘宏国电话,告诉他海淀区检察院新实行的律师介入制度。
次日,刘宏国上门,递给金枝一份不予批捕的申请、被害人原谅犯罪嫌疑人的证明以及犯罪嫌疑人赔付被害人新手机的收条。金枝将刘律师的意见记入审查逮捕意见书,结合侦查机关和律师的意见,并提出自己的意见,逐级报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审批。
“我也慎重考虑了刘律师的意见,但认为犯罪嫌疑人是外地人,家属都在原籍,又没有人替他担保,不具备取保条件,最后还是批捕了。但同时考虑到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适用法律又没有争议,因此建议适用快速处理机制,即公安机关30天内移送起诉,起诉部门快速处理,以减少他羁押的痛苦。”金枝说。
2008年7月,来自山东的丁某驾驶小汽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撞上陈某,致其死亡。审查批捕时,检察官霍丽娜通知了律师李存发。李律师到检察院时,提出丁某一个任公司经理的京籍朋友愿意当保人,而且提供了其身份证、工作证明等相关材料。
“我们审查了相关材料,认为丁某是过失犯罪,出事后主动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而且有保人,于是就同意取保了。”霍丽娜说。
霍丽娜坦言,过去,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对外地犯罪嫌疑人一般是符合逮捕条件的就批捕了。律师介入后,他们会积极地提供取保条件,外地人的不捕率提高了。
李存发律师告诉记者,公安预审阶段,他就提出取保申请,但公安没有批准,理由是,正值奥运期间,丁某又是外地人。“案件移到检察院后,我觉得取保肯定没戏,只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没想到检察院居然批准了,真是出乎我的意料。”
李律师说,丁某取保出来后,他和家属对检察院心存感激,觉得现在检察机关的执法观念和以前相比有很大进步,注重人权的保障。“以前我们律师在侦查阶段要打听案情,都要私下托熟人,很不规范,递个材料也很困难。有了律师介入这个正常途径后,就能在犯罪嫌疑人和办案机关之间建立一个通畅的渠道,这也是司法公开的一个很好的方式,希望检察院能够坚持下去。”
据了解,海淀区检察院规定,每周二和周四下午是办案检察官接待犯罪嫌疑人律师的专门时间,而且已经开通咨询电话。“下一步,我们将考虑适当增加接待时间。”梁彤说。
兼听:提高审查批捕准确性
记者了解到,对于律师介入的18起案件21名犯罪嫌疑人,海淀区检察院通过综合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和律师提供的意见两方面材料,对10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占总数的48%。其中改变定性2人,附条件批准逮捕1人。对11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决定,不捕率达到52%。其中5人以不构成犯罪不批捕;5人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1人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
在梁彤看来,律师介入最大的好处是提高了审查批捕的准确性。
她分析,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前要听讯犯罪嫌疑人,但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很难收集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有的因为个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缺乏,无法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辩解。而侦查机关出于重打击轻保护的司法惯性,一般收集的是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轻无罪、罪轻证据。检察机关不可避免会凭借侦查机关的一面之词,把没有逮捕必要的给捕了。“建立律师介入制度后,使检察官能够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从而居中作出判断,提高审查批捕环节的案件质量”。
检察官霍丽娜告诉记者,她办理的四起律师介入的案件,有一起综合审查侦查机关和律师提供的意见后,改变了案件定性。
2008年10月,犯罪嫌疑人田某多喝了点酒,在路边看见民警调解纠纷,上去踹了民警几脚,造成民警轻伤。海淀公安分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其提请逮捕。田某的律师金晓光随后给海淀区检察院递交了法律意见书,认为田某醉酒,不明知民警在执行公务,不构成妨碍公务罪,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并要求取保。
“我当时看了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觉得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定为寻衅滋事罪比较合适。正好金律师的法律意见书送过来了,综合审查双方的证据材料后,我将罪名改为寻衅滋事罪。”让霍丽娜感到遗憾的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最后没有取保。
检察官邢永杰审查批捕的一个非法拘禁案,充分考虑了律师的法律意见后,使三个民工身份的犯罪嫌疑人免予追诉。
因为工资被拖欠,曾某、唐某纠集鲁某、王某等十余人将被害人李某拘禁在一家洗浴中心长达60小时。公安机关以非法拘禁罪对4人提请批捕。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后,律师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曾某等人虽然将被害人李某限制在洗浴中心,但并没有切断他和外界的联系,而且未对其实施任何捆绑、殴打或其他侮辱性行为;引发本案的主要责任在李某,如果不是他拖欠民工工资,就不会发生后来的拘禁。“因此曾某等四人虽然实施了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某的行为,但不宜认定为构成犯罪。”
邢永杰综合审查了公安机关和律师提交的材料后,认为曾某是非法拘禁行为的犯意提起者、纠集者和指挥者,拘禁被害人长达60小时,其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应予批捕。而唐某、鲁某、王某虽然与其他8名工人一起轮流看守被害人,但行为的目的在于讨要被拖欠的工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两方面考量都不能与鲁某相提并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极少数插手群体性事件,策划、组织、指挥闹事的严重犯罪分子以及进行打砸抢等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或者骨干分子,要依法严厉打击。对一般参与者,要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和提起公诉。因此最后认定唐某、鲁某、王某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邢永杰说。
梁彤介绍,律师介入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完善证据,保证全面审查案件。
比如在潘某涉嫌诈骗、职务侵占一案中,公安机关认定其以与被害人杨某谈恋爱准备结婚及工作需要为名,骗取杨某购买的住房一套、轿车一辆。同时,认定其在担任某公司法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200余万元资金据为己有,用于购买房产一套。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后,潘某的律师提供了大量证据材料,证明潘某和杨某的恋爱关系持续五年时间,房产和轿车是杨某自愿赠予,不存在诈骗。此外,还证明潘某任职的公司曾向第三人借款200余万元用于经营,潘某随后用公司资金200余万元购买房产转让给第三人,用于偿还债务。
“我们比较了双方的证据材料,全面审查后认为案件存在很多矛盾之处,无法排除,最后决定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潘某,并将律师提交的材料转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梁彤说。
在段燕玲检察官看来,律师介入制度的意义在轻伤害案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公安机关工作忙,没有时间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没有和解协议,又够逮捕条件的,我们一般就会批捕。现在律师介入后,可以做双方的工作,促成他们达成和解协议,不捕的可能性就很大。这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保障律师会见权 让制度“名至实归”
梁彤说,当初部门在拟定《办法》时,担心到时律师来的太多,接待的人手不够,曾经考虑是否限定一些罪名。后来检委会讨论时认为不宜厚此薄彼,于是就没有加以任何限制。
半年过去了,梁彤发现当初的担心根本没有必要。“与我们每年办3000多件案件4000多人相比,半年才有21个律师介入18件案件,这个比例已经很小了。”
粱彤分析,之所以律师介入的很少,很重要的原因是犯罪嫌疑人60%以上都是外地无业人员,大部分请不起律师,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尤其少。其次,与检察院宣传不到位有一定关系,很多律师根本不知道有这个制度,有的不清楚介入的时间、程序和方式,还有一些律师根本不信任检察机关会将其放在法律监督合作者的位置,没有介入的热情。
“我们应该加大宣传力度,使更多的律师了解这项制度,提高律师的信任感,引导他们利用此项制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梁彤还注意到,律师提出意见和材料的,多数是针对就犯罪嫌疑人无逮捕必要等程序问题,很少针对案件性质、证据等实体问题。律师介入的18起案件21人中,律师对案件实体性问题,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进行介入的只有6件9人,占33%,其余都是针对逮捕必要性等程序性问题。
“一方面,审查批捕阶段律师接受委托时间不长,相当一部分还没有会见犯罪嫌疑人,有的甚至只知道罪名,对案件事实和实体问题没有更深入的了解。更重要的是,律师在侦查阶段只能通过会见这一种形式了解案件信息,很多案件甚至不能充分保证律师的会见权,因为掌握信息有限,自然无法向检察机关提供高质量的辩护意见了。”
2008年6月1日起生效的新《律师法》扩充了律师的会见权,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借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案件情况。但在现实中,律师的会见权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一些侦查机关仍以“涉及国家秘密”等为由阻碍会见,以致一些律师笑称新律师法只是“看上去挺美”。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侦查阶段阻碍律师正当行使会见权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查证属实的,应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进行纠正。通过保障律师权利,实现律师介入制度的高效率运转。”梁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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