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的印象中,律师是替别人打官司的。然而日前就有一位律师,因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不得不为自己打官司。
李京洙是延吉市某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1997年7月,原图们市某公司的负责人请他到该公司帮忙,一是负责为公司清欠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二是帮助公司处理日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待遇是每月700元。李京洙在没有签订劳动协议的情况下,担任了该公司法律顾问。
2000年后,由于经营管理问题,该公司开始走下坡路,李京洙和其他员工的工资被一拖再拖。当时李京洙知道公司面临困难,他认为,彼此之间一直合作很愉快,拖欠一些工资也没什么。
2002年4月,该公司彻底破产。破产后,公司把原来的财产和经营权给了新公司,新公司按照约定承担拖欠原公司工人的工资。李京洙认为,新组建的公司承担了原有的债务,也一定能解决他的工资。于是,他找新公司负责人协商。公司领导非常爽快,同意支付李京洙20%的工资,并称所有的工人都只拿到了20%的工资。李京洙闻听此言,也就同意领取20%的工资。领取工资时,新公司要求李京洙签定一份协议书,内容是李京洙已经领取了拖欠工资,以后不再追究新公司的责任。事后,李京洙向原公司其他员工打听情况时发现,除了自己以外,其他员工都拿到了全部拖欠工资。李京洙找到新公司理论,新公司领导没有任何解释,只是说公司没有钱。
李京洙一纸诉状将新公司告上了法庭。法庭在听取双方辩论后认真合议认为,原告李京洙于1997年被聘请到原公司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专门负责该公司的清欠并参与诉讼活动,直至公司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原告理应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新公司于法律规定期限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京洙尚欠工资9436元。
谈起打官司的初衷,李京洙说,律师也是普通人,当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必须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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