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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屡次败诉状告代理律师索赔百万

    日期:2009-02-18     作者:京华时报     阅读:1,848次
 因拍摄电视剧与合作方发生纠纷,北京星光佳映艺术有限公司(下称星光公司)花20万元聘请了一名律师维权。在屡次遭遇败诉后,该公司指责律师失职,误导该公司错误诉讼,并起诉要求该律师所属律所退费及赔偿百万元损失。昨天,宣武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星光公司曾投资拍摄过《征服》等多部热销电视剧。2006年,该公司又投资拍摄了电视剧《天火》,但在发行前,该公司与两家合作单位发生了纠纷。星光公司的法人代表杨女士说,2006年10月,她经人介绍认识了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的方律师。当时,方律师未和她签订代理协议,而是“诱骗”她签订了专项法律顾问协议。她支付20万元后,方律师未按规定开发票,仅开具了收据。杨女士说,方律师在协议中承诺帮助公司解决《天火》的版权界定、归属,促成电视剧合法正常发行,但此后方律师没有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而是建议公司与一家合作单位打了一场民事官司,结果败诉。

去年3月,她经咨询其他律师得知,版权纠纷需要行政单位解决。然而,当她起诉相关行政单位时,被法院认定已超诉讼时效。杨女士认为,方律师应当知道版权纠纷应由行政机关解决,而他却误导公司起诉合作者,拖延了打行政官司的时间。公司因此起诉要求义方律所退还费用,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昨天,义方律所的代理律师到庭表示,方律师没有失职行为,也没有误导原告。她说,方律师没有诱骗杨女士签订顾问协议,是杨女士自愿签的。而20万元的费用是律所看在介绍人的面子上,“优惠收取的”。而未开发票的原因,是因杨女士送钱时公司财务已下班。


该代理人说,方律师对顾问协议尽职尽责,多次远赴成都与相关单位谈判、进行诉讼,并努力撤销了不利于星光公司的合同条款。该代理人认为,《天火》没有发行的真正原因并不是版权问题,而是星光公司与两家合作者合作期间,又与其他公司立项,且杨女士在处理纠纷过程中态度蛮横,破坏了协商环境。代理人认为,《天火》没能发行,完全是星光公司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律所不同意退费和赔偿。

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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