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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首家个人律师事务所获批

    日期:2009-02-18     作者:王晓丹 通讯员彭荣华    阅读:3,420次
    昨日,记者从佛山市司法局了解到,下月起,我市首家个人律师事务所将揭牌运营,该所是自去年新修订的《律师法》实施后,我市首家获批的个人律师所,标志着律师业新组织形式的诞生。


昨日,记者从市司法局了解到,范毅强律师日前收到了省司法厅同意其成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批文,成为我市首家个人律师事务所。 据了解,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国外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此前,我国只有国资、合作、合伙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2008年6月1日,我国新修订实施的《律师法》明确规定了,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符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有关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

去年12月,具备申办个人律师事务所条件的范毅强律师向禅城区司法局递交设所申请,经区、市、省司法行政部门的层层审核把关,日前正式批准其申请。“其实去年6月,新修订的《律师法》公布后,我就一直在关注该事。准备好前期材料后我于去年12月进行了申请,整个申请过程非常顺利。” 范毅强告诉记者。

对于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特点,范毅强表示,其最大的优势就是灵活、快捷,决策时间短,实施速度快。此外,由于个人所规模小,发展的趋势是走深入群众、服务社区的路线,并且专业化趋势明显。而个人所和个人的经历及观念有很大关系。如他本人去年曾留学英国,目前取得博士学位,多篇论文就是以担保和涉外的律师事务为主题的,这也是今后个人律师所业务的主要方向。“目前正在刻章、办税务登记、装修等,下月可以正式揭牌运营。”

市司法局表示,目前我市律师执业机构呈现平稳发展的态势,不断满足社会各界不同层次的法律需求。市司法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律师所的规范管理,引导律师为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平稳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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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律师法》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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