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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山寨3·15"若在网上办晚会法律不禁止

    日期:2009-02-18     作者:杨京瑞    阅读:2,058次
 维权人士要办晚会公布假冒伪劣产品名单法律专家解读———

    新闻回放

    据《北京晨报》报道,央视的3·15晚会历来是消费者关注度最高的节目,屡屡有名牌产品被曝光,从此销声匿迹。而一个欲与之相媲美的“山寨3·15晚会”正在筹办之中。

    属于娱乐性质的“山寨春晚”未能播出,打假维权的“山寨3·15晚会”能否推出呢?如何保证发布信息的真实权威性?人们叫好的同时也存在疑虑。

    “山寨3·15晚会”发起人张洪峰是湖南湘潭一位有名的维权人士,张洪峰的想法是由网友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线索,由他和志愿者把问题产品送检,最终以晚会的形式在3月15日公布检测结果。

    此举除了受“山寨春晚”的概念影响,张洪峰更想发动草根参与完成,将消费者维权变成一个常态。

    张洪峰预计,晚会时长在一个半小时左右,揭晓产品检测结果和揭露黑暗行业的FLASH穿插其中,届时会采取视频的方式播出。

    晚会要曝光的产品,来自网友发现的不放心产品,张洪峰和他召集的志愿者一起,找出证据齐全有代表性的产品,随后到市场上随机购买该产品,送到相关的检测部门检测。

    法律看点

    1.“山寨3·15晚会”是否合法?是否会像“山寨春晚”一样被禁止?

    2.个人是否有权公布企业假冒伪劣产品信息的权利?

    3.如果个人接受企业用钱“和解”,是否涉嫌敲诈勒索?

    律师解读

    关键词·形式

    网上办晚会法律不禁止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枫律师认为,“山寨3·15晚会”是否合法主要看其采取什么形式,如果是聚集一定数量的人在某个场地上演出,则属于群体性活动,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否则就违反了规定,可能被禁止。

    但如果“山寨3·15晚会”仅仅是在网上进行,在网上公布企业不合格产品的名单,就不违法。中国消费者协会顾问邱宝昌律师也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国家鼓励一切组织和个人对商品进行监督,个人有权利也有义务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关键词·证据

    公开曝光企业要有证据支撑


    梁枫律师认为,个人作为消费者,叙述自己购买商品的亲身经历,是法律不禁止的行为,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这么做。

    但如果个人购买了假冒伪劣产品而想在网上给予曝光,最好有官方的检测证明,仅仅以自己的亲身经历而公开宣称某产品不合格,证据是不足的,有可能损害企业信誉。

    在给商品做检测时,要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在取样、封存、送检过程中最好有相关人员的见证或录音录像证明。

    邱宝昌律师同样认为,在大型晚会中曝光企业不合格产品要很谨慎,即使是“山寨3·15晚会”这样的活动,也需要把证据做扎实,在这个过程中最好有公证人员的参与。


    关键词·和解

    接受“封口费”可能涉嫌敲诈勒索


    梁枫律师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个人作为普通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后,可以接受商家的主动赔偿,即双方和解,这是法律所允许的,但这和“封口费”不同。

    据“山寨3·15晚会”组织者介绍,已经有企业在向他们展开“公关”工作。由于“山寨3·15晚会”的打假线索来自网民,所以这时“山寨3·15晚会”组织者就是在替网民和广大老百姓维权,这也是“山寨3·15晚会”受到大家关注的原因。

    如果在这个过程中组织者接受企业用钱“和解”,就相当于接受了企业的“封口费”,不仅与消法中所规定的打假维权的社会责任相悖,而且如果企业“翻脸”,称收钱者为主动索钱,则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犯罪。

    另外,不管是个人还是组织者,只要以曝光不合格产品为由威胁企业向其要钱,都会涉嫌敲诈勒索而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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