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院出台规范 法官不得为律师"拉业务"
日期:2009-02-25
作者: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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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讯24日,山东省高院下发《关于严格执行“五个严禁”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交往活动的通知》 (简称《通知》),就“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出台具体措施。
《通知》要求,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不得为律师推荐、介绍案件或其他法律服务业务;不得违反规定向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法律意见;不得为律师打听案情、疏通关系;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泄露审判秘密;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律师,因工作需要会见的,必须有两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在场。
法官必须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要求律师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律师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不得接受律师的钱物和宴请,不得参加律师安排的娱乐、旅游以及其他消费项目。法官必须严格遵守回避规定。
在严禁不正当交往的同时,省高院倡导法院和律师开展健康、正当的工作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