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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堵”“疏”结合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

    日期:2009-02-25     作者:赵仁伟    阅读:1,997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规定,用“堵”“疏”并举的方法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在严禁法官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的同时,要求全省各级法院积极开展与律师的健康、正当的工作交往,尽可能为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提供便利。

 

    

    为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若干“禁止性规定”:法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判纪律和廉政纪律,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不得为律师推荐、介绍案件或其他法律服务业务;不得违反规定向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法律意见;不得为律师打听案情、疏通关系;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泄漏审判秘密;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律师,因工作需要会见的,必须有两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在场;不得要求律师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律师借用交通、通信工具等物品;不得接受律师的钱物和宴请,不得参加律师安排的娱乐、旅游以及其他消费项目;与律师有亲属、同学、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或者容易引起当事人或代理人猜疑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与此同时,山东省高院要求法院工作人员积极开展与律师健康、正当的工作交往,以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司法行为赢得律师的尊重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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