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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律师”收费代打官司成被告

    日期:2009-02-25     作者:中山日报    阅读:2,572次
     法院认为,公民个人一律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判决代理人退还部分费用

     市民袁某没有律师资格证,却与一对夫妻签订合同,代理其打官司。诉讼结束后,双方因费用问题产生纠纷。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袁某收取4000 元办案费用的诉讼请求。

■六旬夫妇白发人送黑发人

2006年8月25日,年过六旬的张氏夫妇突然痛失爱子:这一天,儿子和其妻一起回娘家,但儿子突然发病,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死者身体组织作病理检验,诊断为:肺水肿、淤血;脑、心、肝、脾、肾、胃、肾上腺,淤血。2007年6月19日,中山市公安局作出刑事化验检验报告,结论为:死者的肝脏组织存在农药成份,其死亡与中毒有关。


不过,张氏夫妇并不这样认为,他们觉得儿子的死与其于2006年6月30日遭遇的车祸有直接因果关系。那天下午,儿子骑摩托车载人来到神湾镇大排村时,被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倒,儿子在事故中受伤。张氏夫妇认为,儿子就是因为交通事故而导致淤血,而他在还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病况下出院,最后才死于淤血。

■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引费用纠纷

张氏夫妇一直认为,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主应该为儿子的死负责,于是他们决定将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他们找到了袁某,决定委托袁某代理诉讼。

此案经审理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氏夫妇7899.16元。而关于张氏夫妇的儿子之死,法院认定其死亡与交通事故无关。

谁知,为儿子之死讨完说法后,张氏夫妇又与袁某发生了纠纷。张氏夫妇称,2007年4月9日,袁某以代交诉讼费为由,收取了他们4000元,但事实上袁某收了这4000元后,并没有为他们缴纳诉讼费,请求法院判决袁某归还其收取的4000元钱。

袁某则说,他与张氏夫妇此前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张氏夫妇自愿以最后获得赔偿总款的3% 给袁某作为报酬,张氏夫妇在签字后给袁某4000元的办案费用,结案时此费用不再退还。

■公民身份代人打官司不得收费

一审法院在审理后判决袁某返还收取张氏夫妇的诉讼费4000元。袁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市中级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司法制度和有关规定,公民个人一律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袁某与张氏夫妇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有关袁某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条款,违反了相关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袁某称其收取的4000元是办案费用,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4000元确已全部实际用于办案,那其占有该笔费用就属于向张氏夫妇收取费用,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考虑到袁某确为张氏夫妇代理了与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及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认为袁某可酌情收取500元的办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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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袁某向张氏夫妇退还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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