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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遇期的中国律师战略空间

    日期:2009-03-02     作者:徐永前    阅读:2,312次
 
[作者] 徐永前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徐永前系大成律师事务所国企部高级合伙人,现任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教育委员会委员。受聘担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联合导师。提出并倡导了产权改革中的主协调律师制度,是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企业并购、上市、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的法律专家。主编、编审了《商法实务系列丛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指南》等专业书。主持制定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等。

2008年,是中国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一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中国迎来改革开放30周年。这一年,我们经历了南方部分地区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这一年,我们见证了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的成功举办,神舟七号载人航天飞行的圆满成功。这一年,可谓喜忧参半;这一年,机遇与挑战并存。

2008年,也是世界经济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一年。全球经济风云突变,金融海啸涤荡华尔街。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由虚拟经济向实体经济渗透扩展,并由发达国家向新兴国家迅速蔓延。各国股市持续暴跌,国际金融格局酝酿剧变,经济衰退的阴影笼罩全球。

与此同时,全球律师业也面临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在这次金融风暴中,以美国为首的金融证券律师业务遭受重创,裁员、破产或者重组,成为很多以金融证券业务为主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不面对的选择。昔日风光无限的投资银行业务正在迅速萎缩,许多律师已开始向传统的诉讼业务和其他新业务领域转型。

在金融危机面前,中国律师业也不能独善其身。但是总体来说,由于中国政府一直采取谨慎的外汇政策和货币政策,加上中国融入全球经济的程度还不是很深,金融风暴对中国的影响相对较小。刚刚落幕的200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认为: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仍然存在,不会因为这场金融危机而发生逆转。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虽然我们面前的挑战空前巨大,但只要应对得当,中国有能力、也有条件战胜金融危机的挑战。

战略机遇期的判断是我国对未来20年中国面临的内外环境所做的总体定位。所谓战略机遇期,是指中国和平崛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所需的主客观条件已经成熟并具有大好发展前景的特殊时期。在这一时期,我们要完成国有经济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成功构建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民主政治体制,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创新型国家。作为市场经济、民主与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中国律师自当在这一重要的战略机遇期担当前所未有的重要责任,完成时代赋予的崇高使命。在这样的战略机遇期,中国律师的战略空间广阔而深远!

一、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与律师战略空间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国有经济经历了一系列战略性调整。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号召要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在国有资产监管新体制下,在出资人到位并主导改革的前提下,国有资本的流动重组将大大加快,国有经济的总量还会进一步增加。在涉及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行业和核心资源领域,国有经济将继续发挥其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基于新体制下的产权改革主旋律是“从上到下,依法有序,阳光事业,规范运作”,律师介入的空间十分巨大。

国企改制是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基本手段,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涉及方方面面错综复杂的关系。律师为国企改制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深谙国有经济进与退的方针要义,积极配合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和财政等部门完善出资人到位制度建设,积极参与《公司法》与系列国企改革法规政策的修改和制定,为出资人机构主导并加快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法律及相关咨询服务。具体而言,律师为整个改制过程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包括:进行尽职调查、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设计改制方案,起草合同文本,参与谈判,设置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等。特别是在国企改制的重要环节??产权交易业务中,律师更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产权交易律师应当熟悉国有产权转让和交易的全过程和运作技巧,从整体方案设计到具体法律障碍的排除都应熟练掌握。国有产权交易的法律服务方式主要有两种:主协调律师方式和专项顾问律师方式。主协调律师方式是律师全程参与国有产权转让和交易过程,在委托方的支持下协调各中介机构的活动,全面主导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具体包括:设计产权转让方案;指导产权转让方案的操作实施;依法处理各种劳动关系;协助转让方与战略投资者谈判;协助办理产权转让后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协助完善新公司治理结构;协助办理产权交易相关后续业务。专项顾问律师方式指在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体包括:尽职调查;出具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其他专项法律意见书;劳动关系变更法律文书;其他系列法律文书。

为了指导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由全国律协民委会组织起草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已经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该“指引”为广大律师从事国企改制相关法律业务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过去几年的实践证明,律师正在成为服务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力量,因为律师的介入,使得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更加规范有序。

随着《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与正式实施,律师服务国企改革正朝着更深、更广的层面展开:

(1)为中央企业之间、中央和地方企业之间、地方区域企业之间的产业联合提供更好地法律服务。通过中央企业之间、中央和地方企业之间、地方区域企业之间的强强联合,整合行业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充分发挥资产的整体效能,促进重组后的企业加快发展。

(2)利用资本市场,帮助国有企业实现整体上市及上市公司重组。无论是改制上市、整体上市、重整上市、引入多元化股权,资本市场都会成为国企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平台。资产或主营业务资产优良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可以通过改制重组,实现整体上市,从而募集资金,提升公司形象,提高公司治理管理水平。已经上市的国有控股公司可通过增资扩股、收购资产等方式,把主营业务资产全部注入上市公司实现,同时还可以通过借壳上市的方式实现上市目的。目前,中国国内并购市场重头戏之一是绩差公司重组和重整,鉴于这一趋势在未来一段时间仍将延续,律师在该领域面临的机遇多多。

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与律师战略空间

在世界经济格局演变日趋激烈的今天,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日益成为亟待解决的全球性课题。国际上,以跨国公司为主体、以科技的迅猛发展为动力的全球范围内的经济结构调整正在展开;在国内,针对产业结构不合理、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别大的问题,中央提出对产业结构进行优化升级,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崛起,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等一系列重大举措,坚持在发展中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在经济结构调整中保持又好又快发展。200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2009年经济工作重点任务时强调: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经济结构的调整方式主要有两个,一是靠增量投入来发展瓶颈产业,二是通过存量调整来促进资产流动。企业并购重组是存量调整的主要方式。在这一时期,我国将继续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建立更加开放的市场体系,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竞争。在这一进程中,中国的跨国公司要成长壮大并走出去,境外的跨国公司要走进来。这些跨国公司将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围绕跨国公司的成长壮大及全球范围内的产品竞争、业务整合和资本运作,律师关于公司并购、反垄断、反倾销、国际业务等将呈现一派繁荣景象。

眼下,随着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全球经济增长明显放缓,国内的出口行业明显受到影响,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型出口企业以及各行业中一些抗风险能力差的企业会陆续出现转型甚至破产。为此,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以及涉及资产规范化处置和劳动合同纠纷等法律业务必将大量出现,律师在此方面将会大有作为。

鉴于严峻的国际经济形势,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我国经济应采取灵活审慎的宏观经济政策,着力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保持经济稳定、金融稳定、资本市场稳定。在中央大政方针的指引下,在四万亿拉动内需的投资推动下,国内的基础建设项目必将大刀阔斧地展开,与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产业势必出现一轮投资和产业整合热潮,律师关于建设工程法律业务、BOT法律业务、房产拆迁法律业务、土地法律业务等必将呈现前所未有的增长态势。

同时,中国作为全球范围内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也是全球资本的聚集地,预计未来国际资本将进一步涌进中国市场。随着中国政府一系列稳定金融与资本市场的政策陆续出台,经济结构的调整将朝着更加有利于稳定社会大局、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方向迈进。在这种形势下,资本市场法律服务经过短暂调整后会呈现进一步增加的趋势,而中国本土PE的快速成长,迫切需要大量精通国际私募投资规则的法律人才,与此相关的法律需求将为律师带来广阔的业务机遇和战略空间。

为此,全国律协民委会组织制定了《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等系列指引的讨论稿,待经通过后指导全国广大律师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上述业务。

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与律师战略空间

从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社会更加和谐”的奋斗目标,到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再到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此做出全面部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已成为执政党和全民的共识与迫切任务。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他还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社会;是一个把公平和正义作为核心价值取向的社会;是一个创造活力得到充分激发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制健全、管理有序的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意味着市场经济主体的稳定和谐发展。因此,无论是在市场中活跃的公司,还是雨后春笋般出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担负着社会和谐发展的社会责任,其治理结构、治理机制都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各种社会利益。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两大重要市场主体,股份制公司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和谐社会构建的两大经济基石。基于修改后的《公司法》和新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大大强化了公司自治和合作社自治,作为律师应担负起专业法律服务人士的历史使命,主动抓住机遇,积极参与到公司、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的建立和治理中去。为此,全国律协民委会制定了《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法律业务指引》与《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操作指引》讨论稿,指导全国律师广泛深入地开展公司治理与合作社治理法律业务,以更好发挥律师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积极作用。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经济纠纷和各种民事纠纷与日俱增,大量纠纷的产生和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难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为此,寻求一条有益的纠纷解决途径就成为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在这种背景下,素有“东方经验”之称的调解制度,以其独有的优势得到了社会更多的关注。调解的广泛运用,也为律师的业务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律师应充分发挥行业自身的中立性特征,注重帮助争议各方选择合法、适当、平和、理智的纠纷解决途径,促成争议各方更多采用调解方法解决纠纷,以“化干戈为玉帛”为己任,最大程度地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劳动关系是中国诸多社会关系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关系,也是构建社会和谐的基石。随着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劳动合同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律师从事劳动合同法律业务的发展空间将进一步加大。此外,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因素。全国律协民委会制定了《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讨论稿,为律师承办此领域的法律业务、提高民事业务水平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还意味着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条件,也是人自身发展的重要前提。社会的和谐、人的全面发展都必须在人与自然的协调与和谐中得以实现,而环境问题则成为决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键所在。中国政府将更加坚定不移地采取可持续发展战略,投入大量的资金促进节能减排、再生资源和清洁能源的发展。全国律协民委会也组织制定了《律师办理矿业权出让、转让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讨论稿,正着手制定有关环保方面的业务规程。在不久的将来,该业务将呈现井喷式发展,律师在此领域面临的机遇多多。

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律师战略空间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执政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指导方针。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十七届三中全会更是将农村工作作为当前经济时期的战略性问题。全会在肯定农村历次改革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大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的方针,以加速农村城镇化建设和“三农”经济发展。200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2009年经济工作重点任务时强调: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好形势,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持续增收。高度重视粮食生产和主要农产品供给。大幅度增加对“三农”投入。要完整、准确、严格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过程中,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就业和促进农民增收出现的新情况,最大限度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和农村内部增收空间。

中国最广阔的市场在农村,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无疑是中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法宝之一。农民掌握着大量的土地资源,如果在法律和政策上给予农民更多的自由,使土地得到规范有效的流转,流转收益真正归农民所有,让广大的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那么就可以大幅度扩大农村需求,转移农业劳动力,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力。随之而来的规范集体承包土地的流转、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建立农村金融体系、建立城乡一体化制度等产生的问题,不仅给中国律师带来了亟需研究的新课题,也为中国律师带来了极为广阔的法律服务战略空间。

首先,承包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将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种形式的农场做实、做大、做强的重要保障。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进程预示着,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将出现两个转变,即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促进这两个转变从法律制度建设角度看,可朝两个方向发展:第一个方向为纵向发展,即发展大批资合、人合主导性的业主制农场、合伙制农场、公司制农场,这些农场将以农村“大户”为重点,凭借科技和资本市场的力量发展壮大;第二个方向为横向发展,即把分散的小农、业主、合伙、公司制的农场联合起来成立劳合主导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合作社这个法人将农民组织起来,一心一意追求经济效益,齐心协力参与市场竞争,从而改变农民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弱和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弱的现状。《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多次提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十七届三中全会更是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位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生效后,中国第一家由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主导并提供全程法律及相关咨询服务的山东青州清风寨山楂发展合作社正式成立,它标志着律师为数以十万计的合作社的规范设立和发展壮大提供法律服务的开端。以律师承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法律业务为例,在合作社设立阶段根据委托,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1、参与合作社的筹备工作,组织各方协商、草签设立协议等;2、办理设立人资格的审核、出资等事项,协助召开设立大会、整理设立大会纪要和设立大会决议;3、设计合作社的组织机构设置,制定各机构的产生办法、职责划分、议事规则等;4、起草合作社章程;5、代为准备办理工商登记所需文件、资料等,代为办理工商登记。此外,律师还可以在合作社运行阶段提供治理以及日常的法律服务,如协助完善合作社治理结构、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参与商业谈判、防范法律风险、代理诉讼及仲裁等;以及在合作社清算终止阶段提供相应破产清算法律服务。此外,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未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越来越注重资合性,以增加农产品附加值为主要发展方向的合作社要比初级合作社更加有吸引力和竞争力。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生效一年多,但是在此方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律师并不多,农村至今仍有很多法律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为此,广大律师要积极深入农村,探索发展规模农业中的律师业务,在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机遇中抢占市场先机。


其次,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将成为新农村地产的亮点。目前,中国城市人均建设用地约100平方米,这包括城市住宅、医院、公共设施等各类用地。而在农村,包括宅基地、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人均约为200多平方米。在集体建设用地中,有一大部分要通过宅基地的撤并整合节约集约起来,如规划农村的新居工程,划定农民集中居住区等,整理后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可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用地,也可以补充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不足,特别是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在统筹城乡中,会有很多法律问题亟需解决,比如在乡镇集体建设用地减少和城市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的原则下,两种性质的土地调整、变性、置换、整合方面会有很多法律问题亟需解决。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一直受到法律的限制,集体建设用地必须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才可进入二级市场流转。这样的规定很容易形成不合理的剪刀差,并且造成土地财政的弊端。为保障农民利益,未来会实行征地制度的改革,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只限于公益性。符合规划,经批准建设非公益性质的集体建设用地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利益。集体建设用地要和国有建设用地同证同权,集体建设用地会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制定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市场一旦形成将具有巨大的利润空间,对这些领域的开发可称为新农村地产业务。鉴于房地产行业对于中国经济支柱作用不可动摇,律师积极介入新农村地产业务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地产业务前景广阔,律师业面临的机遇多多。

最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大批农民工返乡,在中央扩大内需的政策导向下,农民工法律问题的解决会变得更加迫切。要顺利实现城乡统筹,国家必须通过加快城镇化转移大量的农业劳动力,而最稳定可行的转移农业劳动力的群体是农民工,他们在城市安家落户得到发展,就是一个加快中国城镇化过程的突破口。维护农民工利益不能只强调工资问题,更应该注重这个群体的身份定位和加快城镇化。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逐步取消城乡户籍差别是一个重要信号,说明农民工问题将会得到进一步重视。现在农民工已经不只是产业大军,他们还是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消费群体。在统筹城乡过程中,如何安置农民工,如何促使农民工积极消费,如何通过转化农民工身份加快实现城镇化等,这些都是律师有所作为的法律服务空间,作为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应该关注他们。

五、创新型国家建设与律师战略空间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提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策是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战略决策。

创新型国家,一般是指将科技创新作为国家基本战略,大幅度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从而形成强大的国家竞争优势的国家。当前国际竞争归根结底是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的竞争。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资本、信息、技术和人才等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与配置更加普遍,科技竞争日益成为国家间竞争的焦点和争夺的战略制高点,科技创新能力特别是自主创新能力成为国家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对于创新型国家建设,主体是创新型企业。而创新型企业要发展壮大,最重要的是能否发挥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的催化剂作用,以及如何科学对创新型人才的人力资本和复杂劳动进行定价的问题。

首先,企业作为科技自主创新的主体,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更多面临着资本的需求困境。而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基金独特的资本性融资,既可以满足这些小企业直接融资的需求,又可以达到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目标。当然风险投资的功能并不单纯的在于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的资金短缺问题,而是可以形成一套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制度功能体系。在这一过程中,涉及诸多经济与法律方面的专业问题,涉及系列制度和方案的构思和设计,这就需要大量精通经济和法律的律师参与其中,律师在此领域的发展空间将非常广阔。

胡锦涛主席指出,“创新型国家建设,关键在人才,尤其是创新型科技人才。”创新型科技人才的激励机制是企业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股权激励作为对于创新型人才激励的中长期激励政策,是创新型人才激励的最有效的手段。通过风险投资的催化和对复杂劳动、人力资本的科学定价使高新技术产业化,从而推动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因此,律师的风险投融资业务、复杂劳动股权定价即股权激励业务等将迅速放量增大,律师业面临的机遇多多。为此,全国律协民委会组织制定了《律师承办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讨论稿,这一“指引”为鼓励律师积极介入创新型公司发展壮大中的融资过程和股权激励两大核心关联领域,充分发挥律师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的作用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另外,随着国际资本进入中国,大量先进的技术、专利、品牌也将进入中国,与此同时我国的自主知识产权也将显著增加。品牌、标准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在经济生活中的出现和参与,意味着更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服务需求,律师在此领域也面临着诸多机遇。

六、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律师战略空间

民主政治建设的水平体现了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高低。现代律师的产生和出现,律师职业的形成和发展,也是现代社会民主发展、法律完善、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不可或缺,律师通过代理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案件,维护和体现诉讼各方的诉权以及各自的合法权益;律师通过参与非诉讼的代理活动,特别是一些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对经济体制改革有重大意义的项目的代理活动,如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实现国有资产的收购、兼并,以及帮助企业重组上市等等,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夯实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根基。

在这一时期,中国社会的财富结构将由现有的“哑铃型”(弱势群体庞大、富人也多)结构变为“橄榄型”结构(中产阶层将最终形成壮大并占主导地位)。如何协调解决好弱势群体与富人阶层的矛盾、城市与乡村的矛盾、区域矛盾、中央与地方的矛盾这四大对矛盾,不使其中的任何一对矛盾激化,是政府和包括律师业在内的各行各业面临的一个严峻课题。律师行业要有大发展和越来越强的社会公信力、律师事务所要有良好口碑,就要求律师介入这些复杂矛盾的解决过程。其中,产权律师将成为民主政治建设的主力军。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产权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因此,从事《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和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一项重大职责就是从自身业务出发,推动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要保护好弱势群体的利益营造社会的稳定机制,又要保护好依法致富群体的利益,营造良好的社会发展机制,推动社会财富结构向着有利于民主政治体制形成建立的方向发展。为此,律师应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在利益格局调整、财富分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这些作用的发挥反过来又为律师业的中长期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带来巨大的机遇。

结语:

当今世界的经济局势正在经历着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当代中国的经济体制正在面临着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机遇前所未有,挑战也前所未有,但是机遇远远大于挑战。站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这六座高山之上,我们发现这是一个可以容得下100多万中国律师“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的巨大战略空间。而全国律协民委会制定的诸多“业务指引”(含讨论稿),通过研讨活动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律师业务实践的作用。正所谓:“高山有路,指引为径,市场无限,交流作舟”。中国律师未来的发展必将凭风借力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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