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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香港律师业(上篇)

    日期:2009-03-02     作者:杨勇 沈浩 金钰     阅读:6,358次
 作为中国特别行政区的香港,属于独立的司法直辖区,其所实行的法律制度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中国的《大清律例》是重要的组成部分,香港的律师制度承袭了英国的传统,经过百年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这篇文章的作者用大量详实的资料阐述了香港律师的百年历程,本文将分三次连载,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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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祖国前的香港律师业

一、香港律师业诞生的殖民文化和法制背景(1840-1907年)
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英国将面积1063.43平方公里的香港地区,变为它在亚洲的新殖民地。自英国侵占之日起,英国的法律也随之引入香港。同时,为适应香港地区发展的需要,在香港当地也逐步建立起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一套法律制度。香港律师业的发展,也正是在殖民文化和英国法律制度的双重影响下缓慢进行的。

香港是一个多元文化共存的社会,在近代史和现代史上,香港成为东西方文化提供相互撞击、相互渗透、相互交融的得天独厚的地方。中华文化与西方文化、移民文化与殖民文化之间的矛盾、冲突、共处和调谐,使得香港兼有移民与殖民的双重特征,构成了香港律师文化矛盾的基本形态。

香港法律的主要体系是英国为行使其对香港的统治和控制所制定颁布的一系列适用于香港的、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特别是为适应香港作为自由港的需要,有利于促进金融、航运、商业、贸易的商业法。出于殖民统治的需要,如一些有关占有土地、家庭婚姻、继承、抵押等方面的中国法律(即《大清律例》)和习惯,对香港中国居民继续适用,被香港颁布的各种条例所承认,也成为香港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律师制度,也正是在这种殖民文化和中华文化的夹缝中缓慢的发展和成熟起来。

二、香港回归前的律师业发展史(1907?1997年)

1.香港律师业的诞生与发展

在英国占领香港的时期,港英政府除引入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还保留了少部分当时适用于香港的《大清律例》和中国的传统风俗习惯。香港早期的律师可以引用这些法律从事诉讼活动。当时,由于各种法律杂糅在一起,发展了一套复杂的令状制度。很多人因为程序的复杂而得不到普通法院的司法补救,导致了19世纪中后期律师阶层的快速诞生和发展。律师规则成了一套对普通法进行补充的工具。
19世纪末期,英国进行司法改革,将涉及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案件司法管辖权合二为一,交由同一法院处理,香港律师行业进入了飞速发展的时期。同时,判例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高级法院的判决构成先例,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通过判例的累积,普通法的法律原则亦不断演变,以配合时代的发展。法律的多变性,为律师职业群体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提供了前提基础。

2.香港律师分类

从诞生之日起,香港律师制度就继承英国的传统,分为两大类:小律师(又称事务律师,诉状律师),大律师(又称出庭律师)。当时的专业划分是相当明确的,大律师只能办理诉讼事务,事务律师只能办理非诉讼事务。

小律师必须在香港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经过考试合格和见习,或在联合王国的任何一国取得律师资格,均可成为小律师。具备这种资格的英国公民或非英国公民,在香港居住满七年以上者,香港最高法院亦承认其为小律师。小律师从事一般的法律业务,如直接为当事人办理转移不动产、代书遗嘱、订立契约、提供法律咨询、制作法律文件和调解纠纷,充当民事代理人。

小律师不能同时担任出庭律师(大律师),凡在最高法院上诉庭审理重大刑事案件时,小律师不能充当法庭辩护律师,而需要请大律师出庭。大律师往往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而接受小律师的聘请,根据小律师对案情的介绍和准备好的法律文件,出庭辩护。大律师收案的范围较窄,往往专门于某门法律或专办某类案件,或专办某类较大的案件。根据英国有关法例的规定,大律师执业15年至20年,就可提出申请,经大法官提名,由英皇室授予“皇家大律师”(或称御用大律师,现称资深大律师)的资格。这种头衔是一种相当高的荣誉,一旦获得此种头衔,在律师同业中的威信就会提高,办案时可以收取更高的酬金。

3.香港律师组织与宣传

较早时期,香港有两个律师组织:一为香港律师会(成立于1907年),一为香港律师会执行委员会(成立于1949年)后改为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组织施行两项有益于香港社会和广大市民的活动,颇得市民的赞誉。这两项活动是:

(1)在民事案件中为市民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香港称之为“律师辅导”)。义务参加这项活动的约有200名大律师、执业律师及在香港行政机关服务的英联邦律师。他们每天晚上分别在6个地方设立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港称法律辅导中心),为市民提供法律咨询。对市民所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在会见时即会给予市民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申请法律辅导的手续简便,无须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法律咨询也不断的扩大范围,包括婚姻问题、租务纠纷、遗产管理、契约、借贷及其它多种免费法律咨询活动。随后,律师会还建立了“电询法律”设施,律师预先把各种民事纠纷的法律问题的资料录音录入播放设备,市民可拨电话直通“电询服务”站。选择收听自己所要寻求法律辅导问题的录音带。每节录音带概述一个法律问题,为时二分半钟。这种“电询法律”设施,既为市民寻求法律指导提供了便利条件,又起着宣传法律知识、普及法律知识的作用,很受市民欢迎。

(2)为有些刑事被告免费出庭辩护(香港称此活动为“当值律师计划”)。参加这次活动的律师约有160名大律师及私人执业律师,每年轮流在铜锣湾、西区、南九龙、北九龙、新蒲岗及荃湾的六个裁判法庭为被告辩护。在法庭开庭审理被告之前,“当值律师”先在拘留所会见被告,假如被告接受律师提供的免费服务,“当值律师”便会详细研究案情、出庭为被告辩护。“当值律师”免费受理的此类案件,1981年共有6441宗,1982年有8929宗。许多无经济能力聘请律师的平民以及对香港法律或法律程序不大明了的人士,都是借助“当值律师”的这种法律帮助,获得无罪释放,或得到法庭的从轻判处。

4.法律援助署


由于香港社会背景特殊,社会生活愈来愈复杂化,香港的法律适用范围庞杂,既适用英国议会法例、习惯法和衡平法、判例,又适用香港本身的制定法,因此,一般市民是无法理解法律要旨的。发生了纠纷后,要想“打官司”,非得请律师不可。然而,资本主义绝症??通货膨胀,使得市民的收入下降,而执业律师的诉讼收费又日益增加,非常昂贵,使相当一部分生活贫困、收入低微的市民,根本无能力请律师。从50年代末起,许多市民就呼吁当局,要求得到诉讼救济。鉴于这种情况,香港当局只好拨出经费,于1967年成立了法律援助署,并制订了有关法律援助的条例,规定了有关法律援助的事项。该署成立以来,在为市民提供法律援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律师行业
的工作人员借此机会不断壮大。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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