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其中第七条和第九条分别针对互联网个人隐私和窃取他人信息做了补充和修正。
第七条中提到,“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游云庭指出,该条款的背景是目前互联网用户面临的隐私遭大规模侵权的现实,法案主要还是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主的拥有社会公共权力的部门,比如有人滥用权力,导致公民的隐私权被侵犯等问题。
第九条提到,“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互联网黑客比较多,网络窃取信息的事件比较多,传统的法律只打击入侵国家机关的行为,现在新的法案范围延伸到了普通的企事业单位,也给与普通的用户以保护。”游云庭解释道。
他还指出,事实上,随着互联网日渐普及,网络犯罪非常猖獗,法律却出现不足。在目前的法律条件下,制作、发放木马程序都不构成病毒。如果是窃取,但不破坏,也不构成病毒,法律层面上如何打击存在问题。
“网络游戏是这次刑法修正案中最收益的一个产业。众所周知,网游行业的一个毒瘤是盗号,木马软件非常猖獗,以往资料失窃后,用户找到网监部门,如果涉及金额太小,网监部门也是无法处理的。如果根据新的法案严格执法的话,盗号行为会受到严厉打击,网游公司的经营环境会得到很大改善。”游云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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