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诉称:2006年我律所接受被告北京某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当时的总经理张某委托,为该公司办理有关清算事宜,发生了律师服务费60369元。同时,我所律师还受该公司委托,代理了北京某玻璃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公司一案,参加了两次庭审活动,发生律师代理费45000元。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玻璃幕墙公司105369元的律师服务费债权,诉讼费由被告公司负担。
被告辩称:2008年1月我公司进入特别清算程序,与此同时成立了特别清算委员会(以下简称特清委)。由于原告起诉书中所称内容发生在特清委成立之前,因此特清委只能根据该公司移交的档案资料来核实、判定此前发生的事情。但在特清委接手的档案材料中没有任何关于公司与原告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所以特清委认为原告起诉书中所称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故不予确认其债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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