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律师 梁杰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潘轶 上海广庭律师事务所
婚前健康检查是在我国实施多年的一项制度,目的在于提高人口质量、减少畸形儿出生的几率。
199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 《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中却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这一做法实施多年,结婚登记前去进行婚前健康检查也早已深入人心。
但是国务院在2003年8月8日颁行新的 《婚姻登记条例》中,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需要提交的有关证件中并没有包括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这就使得早已实施多年的婚检制度失去了强制力,是否婚检全凭个人自愿。
《条例》实施后,全国各地结婚前参加婚检的人数都大幅下降,虽然原因各有不同,但也引发了不少医学专家的担忧。
日前在广东省 “两会”上,有人大代表建议广东应先行实施强制免费婚检。可是要 “强制”必须得有法律依据,那么,婚检究竟是应当强制还是属于个人自愿呢?
正方
可以强制
梁杰:从立法层面来说,目前我国在婚检这一问题上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制度,多部法律法规之间有不协调、不一致之处,从而引发了一些争议。
2001年修订的 《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但没有明文规定是哪些疾病。而此前通过的 《母婴保健法》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内容主要是3项: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
同时, 《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要进行婚检,而且规定了婚检的具体项目和内容,但2003实施的 《婚姻登记条例》没有提及婚检的要求。按照法律的层次, 《母婴保健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的法律,而《婚姻登记条例》不过是国务院的一个行政法规,其法律的层次、级别都低于 《母婴保健法》。
因此从法理上讲,广东省人大有权依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来制定有关 “强制婚检”的规定。
但是从黑龙江省曾经尝试的做法来看,在结婚登记环节恢复强制婚检,似乎缺乏可行性。因为婚姻登记机关执行的是 《婚姻登记条例》,该条例规定的登记材料中没有婚检报告,民政部门不能要求新人出示婚检报告后才给予登记。
我认为,既然全国人大颁布的 《母婴保健法》有强制婚检的规定,各地方根据自身情况制订相应的 《条例》,用某种形式规定“强制婚检”显然是于法有据的。
目前,各地对推行免费婚检的呼声很高,许多地方 (比如上海)已经正式实施了。
有些人不认同强制婚检制度,部分也与其涉及部门利益有关。如果在完全免费的基础上,强制婚检并无不妥。只是这种强制性具体如何体现,将会考验立法机关的智慧,以及各相关立法、行政部门的协调。
反方
应当自愿
潘轶:我认为,是否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是个人自由。 《母婴保健法》的确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但是该法实施近十年后, “强制婚检”制度被 《婚姻登记条例》所废除,体现的即是一种立法理念的发展。
结婚本是男女两个人的事,和对婚姻家庭制度的规定相比,各国法律对结婚登记的干涉都很少,通常手续都很简单。以强制婚检为例,只有极少的国家实施这一制度,绝大多数国家和目前我国的做法类似,都是通过婚前教育的方式鼓励新人自愿接受婚检。
我认为,无论实施强制婚检的出发点如何好,但其本质就是一项对身体进行的医学检查,是否进行应由本人决定,不应强制。
支持强制婚检者的一项重要理由与婚后的生育有关,比如强制婚检取消后新生儿出生缺陷增加、母婴垂直传播疾病增多等,我认为这是混淆了婚育概念。结婚后是否生育、何时生育,这同样是个人自由。法律对孕育新生命的行为加以规范,这和干涉成年男女结婚是两码事,婚前检查和孕前检查也是两码事。比如在美国这么崇尚自由的社会,对于是否支持和允许堕胎也是一项重大议题,因为这不仅事关胎儿,还关乎社会伦理甚至宗教因素,但结婚手续则要简单得多。将人口素质和强制婚检挂钩,本身也是似是而非之说。那么多没有强制婚检制度的国家,难道就不担忧国民的人口素质?我觉得,有些部门过于热衷于 “强制”是产生这种思维的原因。
其次,与一味想要 “开倒车”恢复强制婚检相比,我觉得更应探索如何切实做好婚检服务、推广免费婚检,鼓励更多人自愿地接受婚检。比如去年上海通过继续推行政府免费婚前保健服务,婚前医学检查率为29.71%,比上一年增加了15.02%。
链接;
黑龙江“强制婚检”惹争议
2005年6月召开的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 《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了修订,保留了原《条例》中规定的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等内容。
省卫生厅基层卫生和妇幼处处长当时表示, 《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的修订意味着恢复强制性婚检,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今后仍要接受婚前医学检查,除艾滋病、梅毒、淋病、麻风病等四项必须检验外,其他各项仍按自愿原则,由新人自己选择。
省人大是否有权立法恢复“强制婚检”?这一 《条例》的出台立刻引起了省内外关注,不少人质疑这一举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助理巡视员张忠华认为, 《母婴保健条例》是以 《母婴保健法》所规定的具体内容,与黑龙江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结果,只是保留了原有的强制婚检内容,无所谓 “取消”或 “恢复”,之所以出现争议,是由于各部门从自身角度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造成的。
但当地民政部门也表示,他们将按照 《婚姻登记条例》执行,因为如果强制执行先婚检才能办理结婚登记,可能被诉 “行政不作为”。
事实上,虽然有了这部恢复 “强制婚检”的 《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但当地婚姻登记此后还是在继续依照 《婚姻登记条例》执行。黑龙江省婚检率从2003年的75.79%下降到了2007年的1.55%。由于婚检率的骤降,造成新生儿出生缺陷、母婴垂直传播疾病增加等一系列问题。 检测数据显示, “强制婚检”取消后的2004年到2007年,黑龙江省出生缺陷发生率开始攀升,并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2007年黑龙江省出生缺陷发生率达到了 73.21/10万,这一数字明显高于2004年的63.13/10万。
据黑龙江省卫生厅调查,由于婚检率大幅度下降,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首先是传染性疾病出现蔓延趋势,特别是乙型肝炎、梅毒、性病等传染性疾病由婚前的单方患病发展到婚后双方患病,给婚姻家庭带来了巨大影响和沉重负担,这些传染性疾病通过母婴传播,严重影响了胎儿、婴儿的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其次是出生缺陷发生情况明显增加、
第三是孕产期系统保健管理率明显下降。以往孕产期的系统保健管理,一般都是在婚前医学检查的同时对其进行孕前指导,建立孕产妇保健卡,使其从准备怀孕到产后都能得到系统的卫生保健指导与检查。婚检率大幅下降之后,使孕早期检查人数锐减,高危孕妇不能及时发现,威胁孕产妇和胎儿、婴儿的健康及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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