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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星”号事件山东律师发声明 俄方有赔偿责任

    日期:2009-03-10     作者:济南时报    阅读:3,575次
 8日,在俄罗斯军舰击沉“新星”号事件发生后的第24天,该船所属的吉瑞祥(香港)有限公司委托的两名青岛律师对事实经过发表了声明,并对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律分析。

声明

“新星”权属中国 未停船事出有因

接受委托的青岛文康律师事务所孙芳龙律师、郭春风律师表示,时至今日,俄罗斯有关部门仍然没有公布对此次事件的调查结论,也没有就吉瑞祥公司遭受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提出任何方案。鉴于上述情况,他们谨代表吉瑞祥公司发表律师声明,希望能够澄清事实、析明责任。

声明首先对船舶的所属情况、事件经过、船员施救情况进行了介绍。律师表示,为了经营方便,该船悬挂塞拉利昂旗,悬挂“方便旗”的做法完全符合国际海运惯例和通常做法,并不改变该船属于中国公司财产的基本事实。而且据获救船员介绍,船长考虑到当时已经在公海上,觉得对方不可能对商船开火,同时担心如果被抓回去可能受到迫害,所以俄边防巡逻舰追击该轮时没有停船。

声明表示,希望在事故的后续处理过程中,国内外的法律界人士、航运界人士、有正义感的同胞们、朋友们,能够以多种形式给予遇难者家属和吉瑞祥公司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孙律师表示,他们一定会不遗余力地帮助遇难者家属和吉瑞祥公司讨回公道。

分析一

俄舰追赶时“新星”已在公海

声明中对法律问题的分析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俄边防舰艇开始追赶时,“新星”号已经在公海上航行,俄舰开火地点,也是在公海上。“新星”号事发后,朝“新星”号开炮的俄边防舰船长瓦苏尔-米洛诺夫中校对俄媒体说,开航时追击的目标是30海里外的一艘外籍货轮。按照“新星”号行驶的方向来看,距那霍得卡港30海里的地方属于公海,所以在俄罗斯边防舰开始追击的时候,“新星”号已经不在俄罗斯海域。

分析二

如俄舰施救8个人不可能遇难

根据他们调查的情况,失踪的8名船员乘坐的救生筏是先于获救船员所乘救生筏下水的。获救的船员先帮助失踪的8个人逃生,并亲眼看到他们的救生筏离俄舰只有10-20米,而且当时海况较好,如果俄舰施救,8个人不可能遇难。

分析三

俄舰明显过度使用武力

对于航行在公海上、 对俄罗斯国家安全不构成任何威胁的“新星”号,俄舰本无权开火。即便其有权开火,俄舰也明显过度使用武力。对于火力的强度,俄方事后承认,“海岸”号共向“新星”号发射了515枚炮弹。获救船员也说,俄方数次持续地以重机枪和火炮袭击“新星”号。显然,这样使用武力是过度的。

分析四

俄方对人员财产损失有赔偿责任
 

经过向俄罗斯有关法律人士咨询得知,根据俄罗斯的法律,即便是在合法行使紧追权的过程中,按照正当程序使用武力,俄边防部队也有义务尽力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如果其过度使用武力,或者不对人员和财产施救或者施救不当,其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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