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10元通行费律师状告山东高速
日期:2009-03-11
作者: 沈玉杰 实习生 廉桂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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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质疑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收取济南东到郭店高速公路10元通行费,济南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吉泉以个人名义将“山东高速”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违规收取的10元通行费。济南历下区法院 9日下午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表示将择日宣判。
2008年9月17日,郑吉泉驾车从济南东上高速,在郭店下高速,“山东高速”收费站向他收取了 10元高速公路通行费,并出具了收费发票。然而,正是这一张普通的收费票据让郑吉泉对其合法性产生了疑问。
“ 济南东绕城高速公路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是不得收费的。再退一万步讲,即使允许济南东绕城高速公路收费,根据物价部门规定,也只能收取5元通行费,并应该在收费票据上盖财政票据监制章。‘山东高速’方面收取10元通行费,出具的是盖有税章的发票,没有法律依据。”按照郑吉泉律师的说法,“山东高速”长期以来向市民收取的10元通行费,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应该返还。
9日,济南历下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两个小时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郑吉泉律师出示了山东省1998年和2006年颁布的关于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427号和43号文件,以证明被告方收费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然而,被告方“山东高速”提交的证据同样包括这两份文件,只是多了一份山东省1999年颁布的155号文件,被告提交这三份文件旨在证明原告方对提交文件内容的断章取义以及“山东高速”收费的合法性。
辩论结束后,原告郑吉泉表示拒绝庭外和解,法官宣布庭审结束。历下法院表示,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