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刘先生打来电话说,200
8年9月3日,他带着孩子在英雄山路某路口遭遇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完全责任,对方当时也为其承担了医疗费。刘先生做完手术后决定回家继续治疗,并与对方约定,回家治疗的护理费由对方付。然而,刘先生回家后,对方却以保险公司还没理赔为借口不再支付相关费用。最近,刘先生在医院鉴定为十级伤残,可却再也打不通对方的手机了。谈起这件事,刘先生颇为“心寒” :“孩子也受了轻伤,但对方却没有看望过孩子一眼,如今为了躲避赔偿竟玩起了‘失踪’,算怎么回事啊?”
此外,有的读者来电反映,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理赔的条件十分苛刻。沂水县读者钱先生来电说,一次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他承担70%的责任,对方驾驶非机动车承担30%的责任,但由于在赔偿金额上有争议,对方将他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钱先生承担10万块钱的医药费等各项费用。然而,当他拿着判决书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钱先生不能出示相关单据为由拒绝。
“赔偿特别是人身赔偿,确实是交通事故纠纷中最大的难点。”刘文忠和孟祥国两位律师说,近几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车辆理赔中的纠纷也呈增加趋势。
针对第一个案例,两位律师支招说,刘先生应保存好医药费单据等,并要求医生开具今后可能会发生的护理证明,以便起诉时,连同伤残鉴定书等共同作为证据。考虑到对方可能为了拖延时间而“人间蒸发”,刘先生应尽早提起诉讼。
第二个案例中,钱先生在理赔中遭遇的麻烦并不鲜见,刘文忠律师认为,法院在赔偿数额认定时,肯定要经过一个质证的过程,判决书已经有足够的证明效力,保险公司以缺少单据为由推脱显然是不合适的。 (记者 徐洁 实习生 邢赫男 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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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口留疤“破相”可以再索赔
读者方先生询问:今年正月廿五,他骑电动车经过一辆出租车旁时,没想到出租车突然打开了车门,他躲闪不及迎头撞了上去。这次车祸造成方先生嘴部和腮部受伤,并且留下了一道长达1.5cm的伤疤。
交警部门认定,这次事故的责任应完全由出租车司机负责,由出租车司机负担方先生的医药费,并且赔偿方先生财产损失350元。近一个月过去了,方先生脸上的伤口虽然基本愈合了,但留下的伤疤却让他“破了相”,方先生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他能够再获得一定的赔偿吗?
律师建议:方先生应该先去鉴定部门进行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所得出的疤痕大小、是否会构成伤残等要求对方赔偿,如果需要整容,对方应该提供必要的后期治疗费用。此外,如果伤残鉴定认为方先生的疤痕没有构成伤残,那么由于伤疤影响了形象,方先生可以要求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费,一般来说,个人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不超过5000元。
借车或驾公车出事,谁担责
把车借给朋友,朋友肇事后逃逸,车主是否需要担责?驾驶公司车辆出事故,公司要求司机自行承担赔偿合理吗?读者叶先生打来电话说,前不久,他的一位亲戚在交通事故中身亡,肇事方的车是借来的,出事故时是酒后驾车,而且肇事司机还没有驾驶证。 叶先生问:“车主在此事故中是不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
另一位读者严先生的遭遇更让他十分内疚和烦恼,前不久,他在工作时间驾驶着公司的车出去办公事时,在济南旅游路撞死一位行人。事发后,公司老板让他自行处理和赔偿,拒不为此事故负责,严先生说:“我是否应该出钱赔付死者?”
刘文忠和孟祥国律师在解答第一个案例时说,车主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还是在明知他的朋友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将车借出,责任更加明确,受害人在起诉肇事者的时候,可以将肇事者与车主一并起诉。
针对第二个案例,两位律师认为,由于出事时正处于工作期间,严先生开的是公司的车辆,事故责任理应由该公司来承担,公司负责对死者的赔付等,受害方家属在起诉时也必然会将该车辆的所属公司列为被告,公司可能会在对受害方赔付后再向严先生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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