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导客户行贿法官 深圳律师遭举报
日期:2009-03-16
作者: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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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在接手一案件时,屡次向当事人提出对主审案件的法官行贿15万,在当事人备好钱欲行动时,被妻子制止,当事人遂向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深律协)举报律师所为。深律协在调查后,对该律师予以“公开谴责”处分,目前,当事人李华新已向广东省司法厅提出申诉,希望吊销涉事律师执业证书。
当事人称律师建议其行贿
据当事人李华新回忆,2002年3月19日,经朋友介绍认识范书才律师,其委托范律师诉深圳市食品总公司肉类联合加工厂赔偿一案,后辗转告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李华新说,2005年11月29日,范律师在其办公室说,称可以通过关系送15万元给主审法官,自己再给审判长25万,便可以胜诉获利110万元。
李华新出示了据说是当时范律师写的字条:“李华新先生,关于你本人与深圳市食品公司肉类联合加工厂一案,如果上诉得胜,回扣为5年计算,可得约110万元左右,我俩应收的代理费将给15万你转付她[前提是负责协调××(女法官名)工作以求上诉得胜].”字条中有范书才和陈少峰的签名(陈少峰为相关代理人,并不是律师)。
李华新说,字条上写得很明白,要他拿15万给主审法官,胜诉后少付律师15万的律师费即可。几经周折,他打听到主审法官住所,于2005年12月12日带着15万现金正欲前往广州时,被妻子发现。意识到行贿涉及违法,事情败露恐遭牢狱之灾,在妻子的说服下,去年3月25日,带着有关证据材料,李华新将此情况向深律协公开举报。
律师反指客户捏造事实
去年9月1日,事情终于有了结果。深律协发出关于《2008年1月?2008年8月对市律师(所)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的通告》,通告第二条称,2002年3月19日,原广东铁流律师事务所范书才律师(2004年2月18日转入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在代理李华新与深圳市食品总公司肉类联合加工厂赔偿一案中,于2005年11月29日向李华新出具函件,其中有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多项律师协会规则,深圳市律协决定对范书才律师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对此处分,李华新认为只是行业内惩罚。李向记者列举范律师多次教唆他,要其请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吃喝的事情,“没有职业操守的律师,我一定要让他不能再做律师。”李华新说。
前日下午,记者来到范书才律师所在的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提及诱导教唆李华新的情节时,范律师称李华新捏造事实,其并未指使诱导李华新行贿,但当记者拿出深律协对其的处分通知时,范书才停顿半晌,称不予置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有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目前,李华新在咨询深律协意见后,于上周整理出举报材料和相关证据,已向广东省司法厅举报,正等待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