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动态

业内动态

律师:全部退赃可不作犯罪处理

    日期:2009-03-20     作者: 大洋网    阅读:2,969次
     广东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晖表示,徐先生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犯罪。由于徐先生所盗金额达到1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高院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属于数额较大。

但徐先生在事后能全部退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


王律师建议,碰到别人的银行卡遗落在柜员机中,不能将卡中的钱取走。如数额较大,可能构成盗窃罪,最好的做法就是将银行卡交还失主。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