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5日,储洁印律师将三星通信、合肥迅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力公司)告上法庭。储洁印在诉状中称:2007年6月10日,他在迅力公司购买了天津三星公司生产的SGH-D908型手机一部,使用移动全球通手机卡。由于他的手机经常处于占线或关机状态,未接来电提示的移动小秘书功能显得非常重要。用了两个月,发现“移动小秘书”功能有问题,关机或占线时有人打他电话,开机或接听电话结束后没有短信提示。2008年1月和6月,经过两次更换主板,移动小秘书功能仍不能显示。储洁印认为,三星手机存在重大瑕疵,其行为明显侵犯了他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并要求三星通信向所有购买同种手机的用户道歉。
去年11月17日,庐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储洁印所买手机是由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财务报销,所以支付该手机款的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储洁印本人。据此,法院以储洁印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驳回了他的起诉。今年3月,储洁印以自己所在的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为原告提起诉讼,再次与三星通信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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