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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首次参与被告人量刑

    日期:2009-03-26     作者:侯毅君    阅读:1,997次
     “我认为小云(被告人)应该免予刑事处罚,而不应该判处缓刑!”辩护律师针对公诉人提出的量刑意见发表看法。昨天,6名中学生因涉嫌抢劫在东城法院受审。与众不同的是,庭审又多了一项程序,那就是控辩双方针对刑种、刑期进行辩论。据介绍,这是东城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在全市首次尝试推行量刑答辩程序。根据程序内容,如果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一致且理由充分,法院一般予以采纳。

北京某中学高三男生小阳(化名),因与女友小燕在分手时产生矛盾,便纠集5名同学(均为女孩),于2008年10月的一天下午,在东城区一胡同内,强行劫取小燕及其一名同伴财物。案发后,6人陆续被抓获或到公安机关自首。考虑到本案被告人较多,法院决定尝试量刑答辩程序。为确保准确量刑,法官庭审前还多次到被告人所在学校进行社会调查。

“下面请公诉人根据掌握的情况提出量刑意见?”在法官的主持和引导下,公诉人针对6人分别提出量刑意见,接着,辩护人则重点结合6人各自具备的酌定量刑情节进行答辩。最终,控辩双方量刑意见基本一致,但对于小云的量刑分歧较大,控方认为判缓刑,而辩方认为应免予刑事处罚。此外,被害人小燕的家长也明确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合议庭在充分听取三方意见基础上,鉴于6名被告人到案后均有认罪、悔罪表现,并能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最终判决小阳、小辉、小婕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徒刑,并均获缓刑,判决小辰、小云、小玉三人免予刑事处罚。参与庭审的各方均当庭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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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该程序,东城法院目前的探索性做法包括:一是庭前送达起诉书时,告知被告人一方可针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进行答辩。二是在法庭辩论中,法官结合具体案情,积极引导控辩双方就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及具体量刑意见进行充分辩论,同时还可适当征求被害人对量刑的意见。三是法官就量刑进行裁判时,充分考虑双方的量刑答辩意见,但并不受制于双方意见,双方意见一致且理由充分的,法院予以采纳,若未采纳控辩一方或双方的意见,法官应有判决书中对法院量刑理由进行详细明确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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