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一个由笑星笑林代言的名为“玖玖理疗裤”的产品因涉嫌虚假广告被取缔。这个采用电视访谈形式的广告动用了众多演艺明星、医疗专家,还有一位据称来自河南开封的高僧。
然而,这条被“主持人”笑林描述为“能包治百病”的“玖玖理疗裤”,实际上却是一条普通衬裤,产品的相关材料全系伪造,广告中的专家和“高僧”也都是假冒的。
笑林代言“玖玖理疗裤”事件给目前正受舆论热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名人代言”的管控又添了一把火,关于新颁布的该法第五十五条,目前的分歧可谓如隔鸿沟。
对此,《法制日报周末》专访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律师团团长、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律师。
食品领域名人代言问题突出
法制日报周末:依据什么判定笑林代言的“玖玖理疗裤”广告属于虚假广告?
邱宝昌:《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一般来说,虚假广告有以下三方面:1、虚假广告严重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违法行为。2、自作和发布虚假广告的目的是通过欺骗或误导消费者来获取营利。3、虚假广告违反了广告的真实性原则,误导消费者。因此,虚假的广告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笑林代言的“玖玖理疗裤”正是虚假广告。
法制日报周末:虚假广告还只是占少数的极端现象,名人代言的最普遍问题还是其所代言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这一点近年来又在食品领域格外突出。
邱宝昌:从2004年曝出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开始,“苏丹红”事件、PVC保鲜膜致癌事件、含孔雀石绿水产品、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食品包装袋苯超标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直至震惊国人的“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国人更加意识到“名人”代言食品广告的危害。
其实不只是食品方面,现实生活中,“名人”代言的其他产品也经常会出现各种问题,如刘嘉玲代言SK-Ⅱ,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茶”,葛优代言亿霖等。
然而,当商品出现问题后,“名人”却能够“心安理得”地逍遥法外,“名人”并没有因此而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在经济上也没有相应的损失。
这就造成一边是消费者受到侵害无法维权,一边是“名人”代言高额广告费照收囊中,各种社会活动、利益照样纷至沓来。“名人”没有因代言的广告是虚假的而受到法律的惩罚,让广大消费者感觉到法律的不公平和自身权益难以保障。
法制日报周末: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至此,追究“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责任有了法律依据,对此你有何看法?
邱宝昌:对于新的法律规定,社会上许多人拍手叫好,认为“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承担责任终于有了法律规定。对于立法的进步,我由衷地感到欣慰,但与此同时,我仍有些担忧。因为虽然严惩“名人”代言问题食品的初衷是好的,但在该法的具体执行中,却可能具有一定的难度。
比如当“名人”代言的食品广告出现安全事故时,就算“名人”赔得倾家荡产也无法补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害。基于此,我认为,个人代言食品广告不是要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应在根本上予以禁止。
禁止名人代言是对名人的保护
法制日报周末:相比于支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人,你的观点更加激进,但实际上,对名人代言从严的观点面临着很大的操作问题,首先对于“名人”,法律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
邱宝昌:“名人”的定义虽不明确,但名人代言的利益关系是非常清晰的。为什么经营者要找“名人”代言食品广告呢?原因很简单,因为“名人”作为公众人物,消费者可能由于对“名人”某一方面杰出表现的认同、喜爱进而爱屋及乌,许多人会对与“名人”有关的事物都盲目喜爱,因此“名人”所说的话与所从事的行为更容易为公众所接受和盲从,具有更强的“公信力”。
有了“名人”代言,食品经营者能从中获得更大的利益。也正因为“名人”的公众效应,其做虚假宣传也就危害更大。而且事实也证明:“名人”从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得到的报酬也远比一般的演员高,“名人”代言的效果也更好。因此,“名人”代言不安全食品的社会危害性也更大,对消费者权益造成的侵害也更大。
法制日报周末:但很多“名人”自己并不是专业人员,濮存昕和冯小刚就表示,只要企业拿出合格的质检报告来,自己就会接受代言。
邱宝昌:越是这样,越是要禁止其代言食品广告,以杜绝“名人效应”带来的更大危害。
大部分“名人”代言食品广告,都是在不明真实情况,承担巨大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名人”是签约某公司的艺人,公司的广告必须接,所以可能会受经纪公司左右等因素的影响而违心代言虚假广告。
当然也有个别“名人”为了个人的经济利益,明知或者应知是虚假广告仍然进行代言的事情发生,对于此类“名人”理所当然要让其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法制日报周末:社会上也有很大一部分人对《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是持肯定态度的,很多人都认为,如果是“名人”自己的错误,就应该为此赔得倾家荡产。
邱宝昌:第五十五条要求“名人”“承担连带责任”立法的初衷是好的。但是,从现实来看,尽管“名人”在总体水平上较一般人群更有经济实力,但是一旦其代言的食品发生安全问题,其作为个人主体,即使赔得倾家荡产也往往还是无法承担巨大的赔偿责任。比如“三鹿事件”,这种连带责任没有意义,这种法律规定也难以实现。
而立法的目的,不在于对“名人”进行惩罚,而是要通过立法,使频频发生食品安全的问题得到解决,构建一个健康、安全的食品环境。只有对“名人”代言食品广告予以禁止,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消费者对“名人”广告的信赖,这样的规定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名人”的声誉和财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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