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今年1月14日晚上7时许,29岁的韦某、20岁的黄某和28岁的韩某(均为广西东兰县人)三人在罗湖某商场附近行窃,由韦某偷走被害人李某内有2241元的钱包一个,黄某和韩某负责望风,得手后三人当场落网。
在法庭上,三名被告当庭认罪。而三名辩护律师均提出质疑,因为据韦某交代,钱包刚到韦某的手时就被抓捕的警察碰掉了,钱包没到手应属于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理。同时,辩护律师向法官求情,三人都是因为家庭条件困难才走上犯罪之路的。公诉人认为本案证据充足、情节严重,要进行法律示警,但三人的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合议庭最终将三人的罪行定性为偷窃未遂。黄某由于有前科,从重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2000元;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2000元;韩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1000元。(来源:新快报)
评论:“现场被抓”不能说是“犯罪未遂”
作者:王则楚
报载,深圳罗湖法院在广东省首次把量刑辩论纳入庭审交锋环节,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就量刑进行充分辩论!
虽然把量刑辩论新机制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全面铺开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但它不能也不应改变法庭辩论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在这宗涉案金额仅仅2000余元的小小盗窃案案的量刑辩论中,被告方的辩护律师,为了对被告从轻量刑,居然把铁板钉钉的“盗窃案”说成是“盗窃未遂”,实在是令人如鲠在喉。
《广州日报》的报道说,“2009年1月14日,被告人韦圣儒、黄洋、韩斌经过商议窜至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岁宝百货商场附近伺机盗窃。19时许,3 名被告人见被害人李某走过,便由被告人韩斌、黄洋负责望风、掩护,由被告人韦圣儒动手盗走李某放在口袋中的钱包,内有现金2241元。被告人韦圣儒、黄洋、韩斌在携赃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在法庭上,黄洋、韩斌承认了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3人在庭上都表示认罪。”
对这样有预谋、有组织并实施了的盗窃事实,而“3名辩护律师都认为,该案属于盗窃未遂,应该从轻判决。辩护律师称,判定盗窃犯罪是否未遂,标准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获得被盗物品的实际控制权,该案中,韦圣儒被警察当场抓住时,并没有完全掌握被盗钱包的控制权,所以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如果“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也属于“盗窃未遂”,那么盗贼把事主的钱包先丢在地下、再捡起来,也可以说是“盗窃未遂后取得遗失物”吗?难道说那种以取得期权为目的的职务犯罪,能因为罪犯还未能取得对未来好处的实际控制,就认为他“犯罪未遂”吗?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判断盗窃犯罪既遂与否,不应以侵害方有否取得财产控制权为标准,而应以当事方财产权有否受到侵害为标准。
正因为这样,合议庭对公诉方的量刑意见予以支持,并在其量刑意见范围内作出判决,而没有完全采纳辩护方根据“盗窃未遂”提出的量刑意见。
为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最大努力是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的要求,但这种努力应当实事求是、依法进行,不应当以牺牲社会公共道德的底线为代价。
(作者系广东省政府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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