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是这样一种东西,适度饮用,可以调节气氛增进感情,但是,如果饮用不当,它还可能破坏感情,甚至令朋友反目成仇。近日,本市南开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昔日同窗因饮酒对簿公堂的案例。此案中,一位准律师酒后坠河险些丢了性命,而此前与他一同饮酒的大学同学也因此被判承担四成的损失。在此提醒市民,即便朋友相聚,饮酒也一定要适度,避免此类悲剧事件再次发生。
事件回放
2008年4月5日深夜,津河八里台立交桥下附近,一青年男子落水。幸亏抢救及时,才没丢了性命。落水男子先后被送往本市二七二医院、一中心医院抢救治疗,后经诊断为吸入性肺炎,住院治疗半个多月,花费5万余元。
至于男子落水的原因,至今仍然没有弄清楚。人们只知道,男子大学毕业,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可以说是一名准律师。事发前,他曾与一位大学同学在南开区复康路微山湖地锅城饮过酒。落水事件发生后,公安南开分局接到报警,调派刑警、派出所民警等一系列警力出了现场,结果是“落水原因不明”,相关证据目前仍在搜集中。
但是,落水者小张却认为,自己之所以遭遇这样的不幸,跟与他一同饮酒的同学小刘有关,因此小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小张的这一主张,小刘并不认可。事发地派出所调解无果,向他们下发了民事(赔偿)纠纷通知书,告知他们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至此,一对昔日同窗好友对簿公堂。
庭上激辩
法庭上,关于小张落水的原因,原被告各执一词。
原告小张说,事发当晚,二人在地锅城吃饭喝酒后,沿津河向卫津路八里台方向走去。其间,小刘在路边的超市再次买酒,并再次向小张劝酒,致使小张喝醉。醉酒后,二人与路人发生冲突,后小张搀扶小刘沿河行走时,因小刘跌跌撞撞,将小张撞入河中,致使小张一度生命垂危。
被告小刘则辩称,二人当时之所以饮酒,是因为小张心情不好,邀请小刘一起喝酒聊天。小刘酒后失态,四处滋事,导致被他人打伤后坠入河中。
因为二人陈述的落水原因不同,对于责任的分担也各有不同。
小张认为,双方共同饮酒后,小刘比自己清醒,就有义务照顾自己,而且也有能力照顾。现在是双方的过失导致小张醉酒,而在小张已经醉了的情况下,小刘还买来啤酒,致使小张醉酒程度加深,并最终受害。至此,小张认为,对于他的落水,小刘负有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小刘赔偿其一应损失5万余元,另有误工费等7000余元。
小刘则在陈述“事实”时称,从本案的起因、发展乃至结果可以看出,其本人没有任何过错,而且还因为小张的滋事受到连累,遭人毒打受伤。因此,小刘认为,小张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该予驳回。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事发当晚,二人在地锅城饮酒后,小刘又到大方便利买了四瓶啤酒,双方行至八里台立交桥下后,又在路边继续喝酒。当时,小张处于醉酒状态,行走过程中,拦截并追赶路人,还将其中一人的自行车抢下来,准备骑走,又被车主抢了回来。二人继续在路上边摇晃边走,遇上十多个男子,还问人家“服不服”,对方开始没理睬,但小张继续问,双方就此打了起来。小张和小刘最终被对方打倒。二人被打后从地上爬起来,继续朝桥下走,后来,小张落水。
法官说法
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原、被告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具备对自身行为的后果预见并加以控制的能力,原、被告饮酒后,原告坠入河中,并经公安机关侦查,落水原因不明,但本案经审查足以认定的是,原告在饮酒过程中,缺乏对自身的控制,对该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因为参与了饮酒,且在酒后再次买酒,加重了原告的醉酒程度,并导致原告坠入河中,因此,被告也有责任。就此,南开法院一审判决,小张因此次落水而产生的医药费、误工费、陪伴费等共计5万余元,由小张本人承担60%,小刘承担40%,计22000余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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