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实施。该法律第33条规定,律师持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须司法机关批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须经司法机关批准。
律师法第34条规定,律师自案件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而刑事诉讼法则规定,律师可查阅、摘抄、复制的仅限于诉讼公文和技术鉴定材料。
此外,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但对哪些案件属于“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侦查机关如何批准也没有权威解释。
审议中,秦前红等委员提出,对于两部法律规定“打架”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应有所作为,建议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函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促使这一矛盾的解决尽早纳入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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