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动态

业内动态

律师与法的思考

    日期:2009-04-16     作者:刘少军    阅读:2,105次
 

由于工作关系,同律师的接触比较多,但通读了李清安律师的《法当如竹》还是有许多感慨,虽然它不是一部理论或专业性著作,却使人看到了律师的文化素养,看到了李律师对现实生活中法学问题的思考。他的著作也启发了我,想结合李律师的著作就律师与法的关系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首先,律师应忠诚于委托人还是忠诚于法。从法律性质上来看,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律师作为代理人应该按照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的法律利益服务,所谓“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同时,律师在代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也不得违反法律,为委托人提供超出法律许可范围的服务,这也不应该是有任何争议的。问题在于律师是否有权实施忠诚于法而违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或者说律师是否有权为保证公正的裁判而实施有损于委托人的行为。我个人以为律师不应因“忠诚”于法而实施违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这是由于对方的合法权益应由对方的律师为其主张,或者由法官来主张,而不可能由己方律师主张。我国《律师法》也仅要求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没有要求律师维护对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律师为委托人规避法律是否合法。在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过程中,委托人通常都会要求其利用各种手段规避法律责任,以尽量降低自己在发生纠纷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利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中存在的漏洞减轻委托人的责任,甚至利用某些法律规定为对方设置法律陷阱。许多人认为,这种行为应该是违反法的原则的,应予以禁止。我个人以为只要是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不应该认为这种行为是非法的,虽然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道德的,但它不应该是违反法律规范的。至于这种行为是否能够起到法律上的效果,主要并不取决于委托人和律师自己对法律的认识,而是取决于法官的最终裁定,只有法官的最终裁定才是现实生活中的法。

第三,律师的法与法官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法是什么是有许多种回答的。我个人认为,“法是在其有效边界内,以不同法价值组合综合社会效果的最大值为基本目标,以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理论法为基本依据,由得到社会承认的享有执法权力的人员所做出的,以社会承认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能够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裁决。”“法的本质是其道义价值、功利价值和实证价值的最佳边际均衡,法的具体内容应该是这三种法基本价值的最佳边际均衡点”。就此而言,律师的法与法官的法是有区别的,律师由于只是裁判的建议者,他所使用的法主要是实证性的法律文件。虽然有时律师也可以利用一些习惯、判例和理论去试图说服法官,但对他们来讲最直接的法还是具体的法律文件。


但是,实证法是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缺点的,由于认识能力和立法程序等问题我们不能保证制定的法都是正确的;同时,由于它是普通的抽象的规范,不可能对任何具体情况都加以明确规定,它肯定是不完整的;表达实证法我们只能使用文字符号,它是不可能对我们的立法目的和思想进行充分准确地表达的;并且,现实的社会关系又是不断发展的,完全以实证法来规范人类的行为是不可能实现法的最终目的的。因此,法官不得不借助于道义法和功利法对实证法进行补充、放弃和修正,以其自由裁量权弥补法律与法之间的缺口。然而,这个权力只有法官才享有。因此,律师的法不同于法官的法。(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