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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聊城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若干规定》,这也是继2007年《关于对法官(执行人员)与律师或诉讼代理人不正当交往进行立案调查或追究的规定》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第二个规范性文件。 规定提出十二项具体要求,包括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法官不得为律师介绍代理等法律服务业务,不得违反规定向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法官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得离开法庭和指定的办公场所私自会见;法官不得向律师索要或者接受律师的宴请或礼品、购物卡、现金等;法官不得接受律师的邀请,出入游乐场所或外出旅游;法官不得给律师通风报信,泄露审判、执行机密等。 规定明确指出,一旦发现法官和律师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由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机关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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