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律师界关注的深圳律师刘尧案日前在广东省河源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在历经一审、重审,共四次庭审后,刘尧仍被判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财经网4月17日报道)
对于刘尧案,笔者曾发表评论:正当执业遇尴尬,公正“窜”向何方?(刊于2008年7月30日《南
现在,终审判决了,但这是怎样的一个个案正义呢?针对此一判决,媒体的反映大体可以分为两种态度:一种是突出“被判缓刑,当庭释放”,而另一种则是以《财经》杂志为代表的对“终审仍旧被判有罪”的关注。平心而论,二者的关注点都契合整个律师界乃至公众的关注点,但笔者更在意的还是这一缓刑判决对律师刘尧的致命打击。
或许在其他职业群体或者公众看来,“能够当庭开释”获得自由,便是案件一波三折之后可能最好的结局。但作为律师的刘尧却要因此断送律师生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9条的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而本案的判决虽然有一个“当庭释放”的利好结局,但却背负着“终审仍旧被判有罪”这一更关键、也更沉重的打击。所谓缓刑,并不是无罪,而只是犯罪分子不必再被关押。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违规,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刑罚不予执行,但刑事犯罪的案底就此无法抹去,而对于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作为执业条件的律师行业来说,这一打击却是摧毁性的。
从案件的审理过程来看,财物被损情况是对刘尧判罪的关键,而对损财物认定的价格却发生了三次变化:一审认定5万多元,重审判决降到4万多元,而根据4月16日终审判决则再次降到23798元。既然是判罪关键,那判决书所言的那么被推翻的工程模板、被拆卸的钢筋、以及被撬动的石头、被燃烧的工地模板和方木条””究竟如何被认定其价值便理所当然的需要清晰和透明。但从重审过程来看,也正是这一证据遭到辩护律师的多项质疑。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材料被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无论从程序正义抑或实体正义的角度来说都很难经得起严肃的推敲。更何况,今年年初有媒体报道,维权律师刘尧案后,村民检举涉案土地征地违法,是“边设计、边报批、边施工”的所谓“三边工程”。也就是说,在刘尧案发生之时,被作为受侵害主体出现的工程本身直到刘尧身陷囹圄将近一年后方才“先开车后补票”般取得合法身份,而当时所谓的被侵害主体实实在在是未经合法审批地在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
有论者曾针对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为防“民告官”而想出的把辖区内所有律师全部聘为法律顾问的“妙招”颇有点慷慨味道的说:买断律师,买不断法律!买断本地律师,还有外地律师可以进行异地法律援助。但刘尧案却无情地给这种盲目的、已经够狼狈的乐观情绪再浇一头冷水:本地的律师可以被包养,外地的律师同样可以被收拾掉——只需稍稍动用手中的权力工具,任何事情都不费吹灰之力……
刘尧在被羁押了400多天后获得自由,回过头来反观本案的来龙去脉,作为深圳律师的刘尧之所以接受河源市东源县派头村的案件代理,最大的原因恐怕是基于一个靠着自身努力而走出乡村的青年对家乡的责任感。这不由得让笔者想起那个被很多人写过的同题文章“每个人的家乡都在沦陷”以及因此掀起的关于故乡沦陷的讨论。作为律师的刘尧没有参与这场关于故乡沦陷的文章接力,但他却在用自己的职业作为代价为故乡沦陷做了力所能及的努力,更做了一个有些太过惨痛的注脚。
“离开故乡,不过就是为了更好回到故乡”,这是一句在很多在外奔波的游子心中几乎作为信仰的话,但“如何回去”却绝不仅仅是一个交通便利与否的问题。“故乡沦陷”依靠谁来救赎?怎样救赎?学者沈岿在一篇专文讨论故乡沦陷的文章中提到“资源贫瘠、环境恶化、黑恶势力盛行、权钱勾结等让农民揪心、伤心、寒心的沦陷现象,虽有多种因素促成,但缺乏真正民主的、有效的、以村民共同体自治为基础的乡村治理,乃决定性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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