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律师挑战“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言辞犀利
日期:2009-04-23
作者:程行欢 黄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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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介绍
王先庆???广东商学院商业流通经济研究所所长
朱永平???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 瑾???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周 群???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黄志威???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主任
江 波???广大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主任
庄振锡???广东省物价局市场监管处处长
王宗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副庭长
王 敏???广东银监局办公室副主任
何敏英???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副秘书长
林雪吟???广东省婚庆行业协会常务副秘书长
酒楼最低消费是“潜规则”还是“显规则”?婚纱摄影是“绑架消费”还是有自由选择权?停车场只收费不保管,到底是保管还是场地租赁?业主买贷款房屋保险,受益人到底是银行还是房地产商?
昨天上午,在广东省工商局召开的“2009年消费与发展论坛暨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发布会”现场,消费者代表、维权专家、行业协会以及企业代表进行了一场异常激烈的观点交锋。连见多识广的广东省消委会负责人也连连惊叹:对一些消费潜规则如此大阵势的热议,近年来在广东甚至全国也极为罕见。
会议现场,争议的拉锯战频频出现。有成果--省物价部门当场拍板,针对市民自有车位的管理费,年底政府一定出台指导价;有争议----信用卡消费涉及普及金融知识;有呼吁???强势航空公司应遵守经营合同。
在多方沟通与交锋的情况下,消费者、专家、律师、行业协会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一致认为,无论是保护消费者权益、行业的健康发展,还是刺激经济拉动内需,都有赖于和谐消费环境的建立,而作为一个交流沟通的平台,这场讨论热烈的论坛取得了丰厚的成果,羊城晚报、南方电视台等主流媒体也应长期坚持这一举报平台。
让“潜规则”变“显规则”
有利于“新消费运动”的兴起,有利于消费领域的革命
为什么要挑战潜规则?广东商学院商业流通经济研究所所长王先庆认为,这是广东在工业化中后期,完善市场经济和推进经济民主化的重要举措。“消费潜规则问题的暴露,是市场经济发育不完善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转换过程中必然面临的一个问题。”每个国家在市场经济完善和转型过程中,都会遇到这类问题。
王先庆认为,包括消委会、媒体组织对消费潜规则的挑战,反映了社会各界和各种力量开始重视消费秩序和消费环境的改善。在改革开放初中期以及工业化初中期,“显规则”出台得太少,让各种潜规则得以大行其道,另一方面,消费者个人力量弱小,再加上维权成本高、收益少,进而很难挑战“消费潜规则”。现在由消委会、报界、电视、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共同关注和介入“消费潜规则”问题,使得消费者维权力量变化,将成为这场“消费者”主权运动的主要内容之一和关键环节。
这次声势浩大的揭露和挑战“消费潜规则”活动,王先庆分析说,人们会越来越多地关注,让各种各样的“消费潜规则”得以“显形化”,少一些完全以经营者、生产者自我为中心的充满恶意以及对他人的人格不尊重的潜规则,进而使消费环境更加和谐,有利于“新消费运动”的兴起,有利于消费领域的革命。
全额罚息是“潜伏”霸王条款
潜规则内容:持信用卡透支消费,虽在还款期前已还部分款项,但到还款期后,仍需按全部透支付息。
律师挑战(朱永平律师):“十大潜规则”里“潜伏”得比较深的就是信用卡罚息。这是银行损人利己的霸王条款。
行业回应(王敏副主任):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对已经偿还的部分免息,我个人认为也是合乎情理的诉求。但这种合理的诉求能否得到满足,还得取决于其他的因素,现在有一家银行就改了,你可以有选择。
信用卡的最主要的目的是为客户提供消费便利,从合同契约的角度来看,合同本身的目的是鼓励诚实信用,如果你违约,到期没有还完,你就构成信用违约,是要罚息的。但如果银行没有在银行章程中、用户手册中公开这一收费条款,消费者可以向银监会投诉,我们受理。
主管部门表态:车位管理费不合理
潜规则内容:高额车位管理费。业主自有车位,月管理费仍高达60元-800元,远高于同一小区的住宅管理费。
律师挑战(李瑾律师):开发商产权的车位管理费,物价部门有明确价格。但业主自有车位的管理费,政府没有指导价,非常混乱。因为没有相关的
政府指导价,导致了业主跟物业公司协商价格的时候,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根本无从谈价。而且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提供什么服务,业主有哪些权益,也没有明文规定。
主管部门表态(庄振锡处长):这一问题,《羊城晚报》最早揭露出来。今天我明确答复,这是发展中的问题,非常不合理。目前我国对物业实行的价格管理是分两种不同的管理形式:住宅是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是市场调解价。国家当时定义的住宅没有包含车位或车库,但车位或车库作为住宅的组成部分,不能分开。我可以告诉大家,今年一定会把它纳入政府指导价来进行管理。
停车场“不保管”属于无效合同
潜规则内容:停车场只收费不保管。
律师挑战(周群律师):车主和停车场之间是保管关系还是租赁关系?我认为是保管关系。但现在很多停车场,把保管关系转化成了租赁关系。特别是广州市政府出台关于咪表收费的办法,咪表费收的是车辆临时占道停车费,就是说不负责车上财物的安全。广州市政府在出台咪表收费价格的时候并没有听证,也没有征求市民的意见。这个标准更多的是在保护停车场和咪表经营公司的利益。停车保管不负责车辆安全,是典型的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违反了《民法通则》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现在物价部门也没有区分保管合同的停车费与租赁合同的停车费之间有何区别,都是按一个标准来收费,我认为这是不公平的。
司法意见(王宗仁副庭长):停车场宣称“只提供场地,不负责保管车辆及车上财物”的对外告示,属于停车场单方作出的免除其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从理论上讲,具有经营性质的停车场,在接纳车辆并收取了保管费用后,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即形成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造成车辆毁损、丢失的,停车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凡提供停车场地让车辆停放,收取所谓场地出租费、停车服务费等费用的,收费人虽自定不负保管责任,仍应视为保管关系成立,不能认定为场地租赁关系,如停放车辆丢失,收费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停车场的对外告示从法律上讲应当是无效的。
“羊城通”押金30元是霸王条款
潜规则内容:办一张羊城通,须收押金30元,远远高于实际成本。
律师挑战(朱永平律师):羊城通应该是广州老百姓骂得比较厉害的卡,主要是关于高额的30元押金。目前国家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方面对押金规定得并不多。涉及公共产品的企业单方面制定“潜规则”,使得老百姓很不满意。
目前羊城通所制定的肯定是霸王条款,比如押金、工本费、退卡等等。这个霸王条款制定时不是一个公共条款,但政府促使霸王条款演变为公共条款。霸王条款如何演变为公共条款?要根据《物价法》、《价格法》、《民法》搞一个听证,制定大家共同通过的条款,就叫做公共条款。如何使这个公共产品不成为霸王条款,这是下一步非常重要的议题。
司法意见(王宗仁副庭长):“羊城通”的高额押金属于通过行政许可收费的情况,收费项目在性质上属于面向广大消费者的公益性服务或垄断经营行业,根据《价格法》第18条、第22条的规定,此类交易或服务的价格应当由政府部门实行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必要时还应当通过成本调查、听证等程序来确定。此类纠纷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通过行政途径予以解决。
婚纱影楼“绑架”消费者形象
潜规则内容:婚纱和艺术摄影,多拍照片或底片,消费者需另外高价购买。
律师挑战(江波律师):影楼绑架了消费者的形象。消费者害怕照片或者底片、还有自己形象这部分的内容脱离自己的控制,被人家不恰当地利用,就被影楼“潜规则”了。我们认为消费者和影楼之间存在摄影的服务合同关系,对于超出约定这部分多拍的照片或者底片,消费者有权选择买或者不买。在消费者决定不买的情况下,消费者应可以把多出来的底片或者照片销毁,这涉及到消费者肖像权。除了另有约定,在肖像权的关系当中,消费者有自己肖像权最终的控制权,影楼是没有控制权的。
行业回应(林雪吟副秘书长):我认为刚才律师用“绑架”这个词也可以说是对的,说到二次的收费,一对新人进去影楼有协议的,说好我拍15张照片收费是1600元,拍的时候可能会多拍几张,影楼多拍几张很正常,多拍几张有备选,本身也是对消费者负责任。当然,现在协会也接到这样的投诉,我们接下来会树立行业的标准,也想跟工商局联合出一份《婚庆服务合同》。
美容卡是存款卡可随时退卡
潜规则内容:美容连锁通过改变服务地点等方式,增加消费成本和消费门槛,从而赚取额外利润,或者消费者由于消费不方便而放弃权益。
律师挑战(江波律师):第一,消费者存在卡里的钱是存款关系,意味着消费者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把钱提出来,店家不应该
阻挠。如果说我把钱存在店家这一段时间可以享受这个优惠,拿出来之后肯定就不享受这个优惠了。第二,店家取消了某一个连锁店,改变了消费者的条件和内容对消费者是违约行为,消费者在店家违约的情况下可以结束合同关系。
司法意见(王宗仁副庭长):这是属于特定行业自定规则而出现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在特定美容连锁机构办理消费卡,无疑是考虑了该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价格以及是否便利等因素,从而与该特定的美容机构之间缔结美容服务合同。如果该特定机构单方停止营业,无法提供美容服务,应该说其违反了消费者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构成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其应当将消费卡中的余额退还消费者。
打折机票可退可改与全价票无异
潜规则内容:特价机票不改签、不退票
律师挑战(黄志威律师):首先,从权益来讲,打折机票和全价机票是没有区别的,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的义务是一样的。其次,打折是航空公司出于自己的经营,为吸引更多客户的市场行为,而不是对消费者的恩惠,所以不能说因为售出的是打折机票,航空公司所承担的义务就比全价机票的义务少,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合同法》第295条规定,航空公司负有改签和退票的义务。但现在航空公司都在机票上标明打折机票不改签、不退票,我认为这是“霸王条款”。
当然消费者也不可能要求将打折票改签成黄金时段的航班,但既然打折是一种常态,航空公司就应当准备一些这样的航班,尽量提供同档次航班的改签服务。
司法意见(王宗仁副庭长):特价机票不改签、不退票的规定,如航空公司已据实提前向消费者告知,消费者在知情情况下仍坚持消费,则视同双方对上述费用的收取达成协议,不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允许。
酒楼不能收茶位费和餐具消毒费
潜规则内容:酒楼、娱乐场所设定包间费、最低消费和服务费,收取餐饮茶位费、开瓶费、餐具消毒费。
律师挑战(周群律师):消费者去酒楼消费,酒楼提供食品、饮料外还要提供服务。顾客消费时肯定要用餐具,也需要位置坐下来,而且不可能光吃饭不喝水。所以提供餐具、茶位是茶楼应尽的义务。从《合同法》来讲,顾客去酒楼消费,双方形成服务合同,酒楼在履行服务合同义务同时,提供已消毒的餐具是附随的合同义务。按国家《食品卫生法》规定,餐饮企业也有义务提供已消毒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额外收费肯定不合理。
行业回应(何敏英副秘书长):餐饮企业设定的费用不具强迫性和欺诈性,大部分企业已标明收费规定和服务标准,或在点菜前提前告知,充分尊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餐饮业也是充分竞争行业。为什么包间费用比一般坐在大厅的费用要高,因为服务成本不同。
主管部门表态(庄振锡处长):我同意餐具消毒及餐巾纸费用不应收取,酒楼在餐饮价格中体现即可。但法律没有不允许收茶位费,所以这才成为了“潜规则”。
司法意见(王宗仁副庭长):酒楼收取包间费、茶位费、餐具消毒费(仅指保洁公司专供的消毒餐具),如酒楼经营者已据实提前向消费者告知,消费者在知情情况下仍坚持消费,则视同双方对上述费用的收取达成协议,不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允许。
取消开机费关键在政府
潜规则内容:电器售后服务自设高额“开机费”。
律师挑战(黄志威律师):要打破这个“潜规则”,政府不能缺位。消费者将电器送去修理,维修者还没有开始修,一打开就收500元所谓的“开机费”,太离谱。这和以前的手机、电话交入网费是一样的,完全没有跟消费者进行协商。服务还没开始就先收费,这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但因为政府法规缺位,对于像维修等公共基本行业的收费,目前没有标准和依据可以参考。
而如果是上门维修的情况,收取一定的上门服务费则是合理的。但如果收了上门服务费还要收“开机费”,也同样是不合理的。
司法意见(王宗仁副庭长):电器售后维修的高额“开机费”的问题,如果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尚处于质量“三包”期间,维修点维修时收取所谓的“开机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关于“三包”服务的规定,该项收费即属于不合理收费,应予退还。如果电器已经超过“三包”期,维修人员上门维修,也提供了维修服务,双方在维修前对维修服务的价格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维修人员收取一定的费用也属合理。
购房配套费用“谁受益谁付费”
潜规则内容:购买商品房时的一些配套费用,由消费者付款,受益人却非消费者。
律师挑战(李瑾律师):首先要明确“谁受益,谁付费”原则。像购房者和开发商签约时支付的律师见证费,实际受益人不是消费者,所以消费者也不应承担这个费用。银行按揭的房屋保险费受益者是银行,而且购房者已经向银行支付利息,银行应自己承担房屋的投保费用。而且,律师、保险公司一般都是开发商、银行事先选定的,消费者无法另外作出选择和比较。这些做法都侵犯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自主选择权。
行业回应(王敏副主任):银行是保险的受益人,开发商也同样是。因为很多担保者都是房地产开发商。
司法意见(王宗仁副庭长):购房者需要支付律师费和房屋保险费的情况,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消费者需要支付的律师费和房屋保险费等,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对这些收费项目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消费者应依约履行。如果双方对上述收费项目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履行购房合同的过程中,开发商又要求购房者支付履行费或房屋保险费的,当属不合理。因为当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购房合同必须要有法律见证的程序要求,也没有明确规定购房者必须购买按揭贷款的房屋保险。因此,在缺乏双方约定的前提下,该笔费用不应由购房者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