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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鸿)技术引向正义——纪念上海律师制度恢复30年

日期:2009-05-19     作者:张培鸿

      死刑犯分布在城乡社会的各个角落。
      在过去,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只能获得一次审判的机会。尽管《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死刑案件的特殊诉讼程序,除一般的两审终审外,还有专门的复核程序。然而,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在这个广袤国家的大部分地区,死刑案件的被告人事实上只有一次出席法庭审理的机会,那就是一审。
      有经验的辩护律师都知道,一审辩护主要是一个“筑坝”的工程,侧重定性和事实问题而不是作量刑辩护,因为只有当事实问题搞清楚了,乃至无罪以及改性辩护的策略都失败了,才会在二审中转变策略进行量刑辩护。这样,一旦二审不开庭或者开庭只是流于形式,对上诉人而言将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对于那些死刑案件的上诉人来说,则是致命的失败。
      以前二审不开庭的原因,律师们知道一些:比如距离遥远而偏僻,导致提押困难和成本过高;又比如案件太多,上诉审法官应接不暇,身心疲惫。显然,这些原因没有一个可以归结给被告人。因此,这些变通得过分的制度安排,至少在形式和程序上是不公正的。尤其死刑案件,如果对上诉人的上诉只是进行书面审理,而作出裁定的终审法院本身又享有对暴力及毒品案件的死刑复核权。这样一来,三个递进式设计来保障人权的诉讼程序,人为地被缩减为两个,最后浓缩为一个半(姑且将书面审理算作半次庭审,因为法官作出裁定前要提审上诉人)。
      这样一条下坡的道路,伴随着律师群体的呼吁和社会泛泛的指责,持续了将近20年。然而,法院毕竟是由法官组成的,而法官是活生生的人。只要法官人数的增长赶不上案件增长的速度,就势必会出现牺牲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局面。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强令所有死刑案件的二审必须开庭。2007年,正式收回了本来就属于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权。
      这些政策的实施和相应制度的完善,有辩护律师的努力,有社会乃至国际社会的压力,还有一项默默无闻的技术支持:视频开庭制度。

      关于视频开庭,上海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
      作为直辖市,上海的面积和交通状况决定了从郊区(县)提押被告人的成本远小于其他省和自治区。因此,上海在死刑二审案件中实现全部开庭,也是全国走得比较早和做得比较好的。根据笔者作为辩护人的经验,还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全国性的要求前三年,就已经做到了。恐怕这也是上海判决和执行死刑的数量及比例,均小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原因之一。
      比下虽有余,比上还是不足。解决了死刑案件开庭的问题,接下来就是非死刑案件的上诉能不能做到基本开庭,依然存有疑问。随着司法权威的下降,上诉案件逐年增多,书面审理决非个别,其中至少有一部分是因为被告人关押在郊区(县),提押不便的原因。
      推动法院系统继续进步,是律师在常规工作之中的一个意外收获。身为辩护人,即使光考虑律师费,也很难接受二审只提交一份辩护词的做法。由于律师越来越多,介入辩护的比例不断增加,迫使法院思考并改进二审开庭问题。但是显而易见,作为主要的上诉审法院的两中一高(两个中院和一个高院),离各个方向的郊区(县)均有大约100公里的距离。视频开庭技术的出现和成熟,解决了这个难题。随着视频开庭的广泛运用,稍有争议的上诉案均可公开开庭,不再需要法警天不亮就闪着警灯奔驰在高架道路上,为的仅仅是赶上上午九点开始的庭审。
       当然,正如直接开庭并不意味着实体判决就是公正的一样,视频开庭与审判结果之间同样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至少,司法活动所要求的裁判者与被裁判者当面沟通的亲历性原则是做到了。同时,诉讼体制本身还具有“程序吸收不满”的功能。意思是,你只要开庭了,让被告人有当面陈述并辩解的机会,即使最后的判决仍然有错,被告人也较容易接受这个错误的判决。相反,如果司法程序不给当事人申辩的机会,不满足当事人预先已经知道的权利,即使判决在实体上是正确的,依然心存不快。

      过往的30年,作为律师,我们没有看到诉讼体制的明显进步。
      但是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司法有了一些外围的较为细碎却是有目共睹的变化。比如一些司法机构的硬件设施,以及律师作为一个群体参与纠纷解决的范围及方式。
两个中院正在实践的视频开庭制度,一中院进行的证人异地出庭作证的试验,二中院推出的网上立案措施等等,都算是一些可喜的细微的尝试。既然我们不能左右大势,不妨开口赞美细节。因为细节也是正义的一部分。
让我们一起想象未来十年的细节。
      被告人在看守所,律师在办公室出庭,包括会见以及大部分的取证、阅卷,都通过互联网以视频的方式完成。再进一步,我们甚至可以设想在出差途中参加开庭。当然,那样的话,我们还需要出差吗?
     一切皆有可能,问题在于我们的决心有多大。
     30年太久,只争朝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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