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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柏根)记二十年前的两件小事

日期:2009-05-22     作者:毛柏根

      转眼之间,我国律师制度自1979年恢复至今已30年了,自己的律师生涯也已有25个年头。期间,本人独立承办或与他人合办的案子已不计其数,很多所谓“大案”、“名案”的内容记忆已经模糊。唯有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二件小事至今不能忘怀。

      记得还在我国对外开放的初期,境外的投资者不仅设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也收购国内的固定资产,外商为了确保拟收购的目标公司资产的货真价实,理所当然地聘请国内律师到现场作尽职调查,调查报告完成后,甚至还会委派境外律师作一次复查。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受境外客户的委托,前去宝鸡对一拟收购的钢管厂作实地尽职调查,在调查该厂的环保情况时,我就自然地赶往当地的环保局申请该厂环保达标的证明,环保局很快就根据该企业的现状出具了相应的证明。正当自己暗暗庆幸环保调查已顺利完成时,随后赶来的境外律师提出了他的新的意见。他认为,目标企业是一家已设立多年的老国营企业,排放烟尘多,不能单看环保局就现状出具的证明,为慎重起见,我们应聘请环保专家对企业每年累积的污染物作出科学的检测和计算,以便确定虽然眼前该企业的地面还未达到受污染的程度,但根据污染物每年沉积的速度,应精确地预测多少年后就必须实施治污措施的依据,而该项治污费支出就是谈判中有效的筹码。境外律师的意见,使我得到了很大的启发,要维护好客户的合法权益,不仅看眼前的状况,还要看可预见的后果。

      另有一件让我难忘的小事,还是与同一位境外律师合作的故事。我们受客户的委托,调查一家青岛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以确定可否合法转让事实。首先,我习惯地通过市土地局档案馆的调查,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证正本之复印件,显然该企业通过与政府签订出让合同,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已合法取得了该地块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情况下,调查应可到此为止。但这位境外律师提出还要查一下土地出让金实际支付的情况。在国外,因种种原因,政府为招商引资,偶有作假的情况。当我们向财务部门调阅出让金支付凭据时,发现该企业果然仅缴付了百分之三十的出让金,政府在出让金未缴足的情况下提前发证,意在帮助企业创造引资的条件,使其在外商注资时再补缴余款,这对外商是一个巨大的隐形风险,从市场经济观点出发,也是对外商不公平的。为此我们向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业提出了纠正意见,有效地保护了外商的合法权益。

      以上两件二十年前自己在执业中亲身经历的的小事,根本谈不上轰轰烈烈,更谈不上是什么大案名案,但从细微深处看到了外国同行的敬业精神和科学的思维方式,同时也激励着我在以后的律师实务中精益求精,科学务实地做好每一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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