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为法学院即将毕业的学生做讲座,给我的题目是《如何做律师》。
讲座伊始,就有学生问:什么是律师?我知道他们想了解的并不是法律或法学词典或教科书中对律师所下的机械定义,这对法学院的学生来说,应该早就背熟。他们希望的是听到一个从业二十多年的律师对自己职业的描述,让他们知道律师这个职业到底是做什么的?以为他们对自己今后的职业选择,提供帮助。
这个问题,其实已经成为律师的律师们,也是值得自问和思考的。当我们选择了律师这个职业时,是否静静的、用心的思考过,何谓律师?我选择的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职业?
所以,那次讲座就从什么叫律师开始。以我从业二十多年的经验和体会,向学生们讲述了我所理解的律师。当然,我无法确定,那天我给出的答案能否让学生们懂得律师的含义,能否为他们今后决定选择律师这个职业提供帮助。但我确信,这就是我对律师的理解。
律师,是一名“医生”。
当我们患病,有生理上病疾时,自然就会去医院找医生看病,让医生帮助我们解除身体上的痛苦。但当人们遇到精神上的烦恼、生意上的迷惑和纠纷、决策上的犹豫等精神上、思想上、心理上的“痛苦”时,通常就会想到找律师。尤其是在社会法律制度日趋增强和完善的情况下,人的行为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制度约束和规范,法律禁止的不得而为之,法无明文规定的谨慎而为之,法律允许的可为之。
当面临社会中的各种问题和不解时,当如何而为之又不为违法,通常不精通法律的人,难以作出正确判断该如何应对。这就需要法律专业人士为他们指点迷津,而律师就是他们最好的选择。所以,在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识不断完善的文明社会,律师已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失的重要角色。
当发生婚姻矛盾时,当面临生意上的纠纷时,当要进行重大交易时,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当触犯法律面临牢狱之灾时等等,这些问题都会给人带来精神上的烦恼和痛苦。人们也就自然而然的会想到去请教律师,希望律师能在符合社会规范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给他们指点迷津,寻找出路,帮他们解决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当人们面对各种复杂的问题、迷惑、痛苦而不得其解时,经律师以其精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处理各种问题的丰富经验,释明路径和方向,就犹如柳暗花明又一村,豁然开朗。
律师的出现,是社会文明和法制完善的重要体现;人们对律师的依赖度越高,说明社会的文明和法制程度越高,法律意识越强。律师在人类文明和法律进步中已担负了不可缺失的重要责任。
律师和医生有很多相近之处:他们都是专业人士,同样能获得人们的尊重。寻医问诊,通常喜欢找老医生,而找律师也会是要老律师,因为他们经验丰富。身患重大疾病,人们总习惯通过各种关系,希望能找到一个有关系的好医生,希求医生能因此多用心,以解性命之忧;而找律师同样也会习惯通过亲戚、朋友关系,找一个好的高明的律师, 希望律师能帮自己解决忧愁和烦恼,或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的维护。看医生要花钱,律师同样要收费。律师和医生同样要经过执业考试,同样需要有执业资格,等等。
这就是律师为什么是一名“医生”。
律师,是解决问题的专家。
当人们患伤风感冒时,凭借已有的医学常识,可以不去找医生,自己买药治病。但当患较大疾病时,必然会去医院就诊。
同样,当人们遇到的仅仅是一般问题时,可以依据已有的法律常识和通常处理问题的能力,自己解决。但遇到的问题疑难、复杂时,已不是自己所具备的法律常识和能力所能解决的,也就必然要找专业人员——律师。
如果作为专业人士的律师,对问题给出的答案或解决的方法,是一般人也能想到或也能作出的,人们就无需找律师解决。他们请律师,是因为这已超出他们自己解决问题的知识和能力范围,他们知道律师具有这方面处理和解决问题的专业能力、水平和经验,这才需要花钱请律师来提供帮助,需要借助律师你的专业才能帮助他们解脱困境。律师接受委托,也就应该能提供客户需要的服务,能帮助他们解决问题。所以,律师应该是一名专家,具有超过人通常知识和能力的水平,是能释明疑难和解决问题的专家。
现在提倡律师应该专业化,实际就是希望律师不是“万金油”。法律也仅是一门工具而已。法律的有效运用,还必须结合所涉及领域的其他专业知识。如从事金融法律服务的,必须精通金融知识;从事海事海商法律服务的,必须精通航海和海上运输;从事房地产法律服务的,必须精通建筑工程和施工。等等。
法律越完善,法律就越来越多。面对不断颁布的法律,作为律师的能力也是有限的,难以做到什么法律都熟悉和精通。所以就只能选择一个或几个方面的法律,多学习,多研究,并与该领域的专业知识相结合,让自己成为这一领域的法律专家,这就能使自己比仅懂专业知识,或仅懂法律的单一知识的人要高明,更能被客户称道和信任,能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这就是律师应该是一名解决问题的专家,拥有解决和处理某些专业问题的能力。
有人说:人的一生,有二种人最好不要找,但又无法离开这二种人的帮助。那就是医生和律师。找医生就意味着有疾病在身。但人吃五谷,难免生病,所以也就难免要找医生以解在身之痛苦。找律师就意味着被麻烦、烦恼缠身,或利益受到侵害。但人是社会的人,不可能永远远离各种问题、迷惑、痛苦,或权益不被侵犯,所以也就不得不找律师以寻帮助。
人们常说,美国律师多如牛毛,美国人对律师既恨又爱。为何?因为美国的法律制度发展很完善,法律也多如牛毛,对法律的知晓,不是一般人所能,人的各种行为,处处收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所以时时要请教律师,以防止触碰法律的红线,也就处处要请教律师,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律师是专业人士,他们提供服务,自然也要收取报酬,美国律师的高昂收费,又让人难以喜欢。
律师是一名“医生”,是解决问题的专家。但如何成为一名好“医生”,如何才能做一个能赢得客户信任和委托的专家呢?这或许是每个律师都会面临的问题。
曾经办过一个案件,Y公司和N公司订有长期的水路货物运输协议——《货物运输合同书》,Y公司签署了一张《国内水路货物集装箱运输委托书》,委托N公司将一批铜质电缆线自张家港由船舶运输至广州,货物分装在二个集装箱内。货物到达广州后,N公司委托D公司用汽车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由于D公司发生内外勾结,导致货物被盗。
之后,经侦查盗窃案件告破,但货物已被销脏,无法追回。广州公安部门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货物价值进行鉴定。结果为被盗日(基准日)货物市场价格为2,614,842.00元。检察院以此为依据提起公诉,法院按鉴定结论认定了盗窃价值,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刑事判决。
N公司同意根据广州公安部门委托鉴定的货物价格给予赔偿。由于该段时间市场的铜材价格上涨较大,Y公司要求按实际赔付时市场的铜材价格加加工费进行赔偿,双方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Y公司于2006年6月5日在其所在地的宜兴市人民法院就二个集装箱货物损失以二个案件分别对N公司提起诉讼,要求N公司按实际赔付时市场的铜材价格加加工费进行赔偿。
我作为N公司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即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管辖异议,主要理由是此案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不应由宜兴法院管辖。同时还提出因为二个集装箱在一张托运单上,属于一票货物,Y公司索赔的货物价值远远超过宜兴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原告故意分开二个案件起诉,明显是在规避级别管辖。
9月7日宜兴法院裁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范围的若干规定》并未规定一般的海陆运输属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范畴(注:此处法院将专门管辖和专属管辖混为一谈,法律规定专属管辖只有三类,而海事海商案件只是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且根据双方订立的《货物运输合同书》约定:如有异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系指Y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驳回N公司的管辖异议。9月10日,宜兴法院又发出《通知》,称该两案已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同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两案交由本院管辖。但我们始终未看到无锡中院的提请文件以及江苏高院的核准文件(如果二案是作为一个案件起诉,因为超出了宜兴法院的级别管辖权限,需要报请上级法院来指定管辖。但现在是已经被拆成二个案件了,为何还要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呢?此《通知》是否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呢?)。
N公司不服宜兴法院的裁定(当然我也无法接受),于9月18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0月27日无锡中院裁定驳回,主要理由是此案不属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管辖应为有效(注:无锡中院纠正了宜兴法院对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的错误,但遗憾的是并未按法律规定的专门管辖规定,从根本上纠正管辖错误)。而我收到无锡中院的裁定书,已是11月8日,同时也收到了宜兴法院的11月10日的开庭通知。
已有种种迹象表明此案如在宜兴法院审理,是难以保证获得公正判决的,Y公司的诉讼目的非常清楚,对被盗货物的价格,是要按市场最高价来认定,而不是以盗窃发生日作为基准价。如按市场最高价计算,该些货物要400多万元。无锡中院裁定下达后,宜兴法院显然是在紧锣密鼓,推进案件审理的进程。因此,当我收到无锡中院的裁定书后,认为必须立即提出再审申请,纠正管辖上的错误,这样才能保证案件实体审理的公正。
根据当时法院的规定,再审申请必须向作出终审裁定的无锡中院提出。但如向无锡中院申请再审,显然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结果是驳回,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时恐怕宜兴法院的判决也早就下来了,那还有什么意义呢?应了中国一句古话:木已成舟。但如果直接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能否被江苏高院受理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可能性很小,而我们的时间又非常紧迫和有限。
在当时这种矛盾的情况下,我感觉到只要有一丝希望,就要争取,就要努力,而不能因为困难而就不有所为。经综合考量后,决定直接向江苏高院提出再审申请,而且必须抓紧时间。所以在收到无锡中院裁定书后的当天,我就起草了《再审申请书》,第二天就赶赴南京,向江苏高院提交《再审申请书》、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
江苏高院的立案庭法官看了我送交的《再审申请书》后,提出按法院规定,应该先向无锡中院申请再审,不能直接向江苏高院提出申请。一切均在预料之中。如果申请不能被江苏高院接受,那无疑此案的管辖已成定局。这时,只能运用律师的三寸不烂之舌,引用法律规定,耐心说明案情,陈述时间的紧急等等,只要是能找的理由都找。或许是我的真诚感动了接待法官,终于他同意先收下,但一再说明这并不等于江苏高院就受理了申请。当时我所能做到的,也就是能先让江苏高院收下,收总比不收为好,收下还有希望。
11月10日宜兴市法院的开庭如期进行。面对宜兴法院如此紧凑的节奏,而江苏高院的再审申请又刚刚递交。因此,只有想办法拖延宜兴法院的审理时间,为再审申请来争取时间。由于Y公司提出要按盗窃发生以后的市场价来认定损失,这就涉及市场价格的确定问题,鉴定也就不可避免。所以这次开庭也就无法进行下去,由法院去委托鉴定。
回上海后,我就不断和江苏高院联系,陈述理由和依据,并请求法院尽快拿出处理意见。
12月13日进行宜兴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时,江苏高院的再审申请还没有明确的结果,当时分析受理应该已不成问题,但申请能否得到支持,能否在宜兴法院判决前给出结果,还无法确定。宜兴法院又开庭在即,由于时间已近年底,估计宜兴法院此次开庭后,会很快作出判决。时间已成为关键。
针对宜兴法院的这次开庭,我决定还是继续用拖延的方法,为江苏高院的再审申请争取时间。这时,就需要采用诉讼技巧了。庭审中,我提出了将直接责任人D公司追加为第三人的申请,并一再说明,这是为了以后N公司在向D公司进行追偿,减少诉讼成本,如法院判决D公司承担直接责任,N公司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宜兴法院终于同意我们的要求,裁定追加D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也就在该裁定下达后没几天,江苏高院也作出了通知,决定将我们的再审申请,指定常州中院立案审查。这样宜兴法院的判决也就无法作出了。此时,总算能稍感一些欣喜,案件开始向有利于我们的方向发展了。
此时的重点又转向常州中院的审理意见。如果常州中院支持我们的意见,当然最好;但如果常州中院的意见和无锡中院和宜兴法院一致,那即使再向江苏高院申诉,要求推翻常州中院的意见,则几乎不可能。所以,我又赶往常州中院,和承办法官交换意见。由于海商案件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一般法官并不一定能完全理解和清楚,这就需要律师去耐心详细的阐述法律规定。
之后,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此案又被江苏高院调回审理,并最终于2007年10月12日作出裁定,认为此案应属于海商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案件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决定将案件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审理。
2008年2月29日,武汉海事法院受理此案,于6月17日作出判决,N公司应按照广州的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赔偿Y公司货物损失2,614,842.00元。该赔偿金额与N公司最初同意赔偿的数额完全一致。
此案前后历时24个月,而其中因管辖问题,就耗时20个月,前后费尽周折,所幸的是错误最终得以纠正,也算是给人一种欣慰吧。
曾和同行聊起此案的前后过程,他们深感惊奇,问我怎么会因为管辖问题提出再审申请。在实践中,几乎难以看到有因管辖错误而去申请再审的,而且又是越级申请还能被受理,最后居然还能翻案获得成功。按有的同行说法,这类案件的成功率几乎为零,而此案正是将几乎不可能变成了可能。
或许这个案件可以成为零的突破。任何事都是从零开始的,作为律师,一个处理和解决问题的专业人士,经手的各类事情,都会是充满困难和复杂,是一个与“麻烦”和“问题”打交道的人,这种“麻烦”和“问题”,有来自于事务的复杂,也有来自于问题的棘手,还有来自于所处环境的艰苦。但无论是复杂,还是棘手,或是艰苦,对律师来说,当你决定接手这个案子时,就应该有充分的心理准备,更需要有直面面对的决心,唯一的选择是想一切所能去化解复杂,解决问题,因为你选择了律师作为你的职业,你的使命就是解决问题的专家。上面的案件,当面对管辖的再审申请成功率几乎零,越级申请难以被受理的双重困难时,是选择接受错误的裁定,还是决定只要有一丝希望,就决不放弃,对律师来说确是一个很大的考验。
要成为一名好“医生”,成为一名解决问题的专家,除了要有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外,还应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框架下,不懈争取,敢于寻求突破的精神。作为律师,既然是与问题通常又都是复杂、疑难问题打交道的人,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就是有困难不退缩,有希望不放弃,有机会要争取,尽自己的能力和专长,充分有效的使用法律,去追求成功目标这样一种精神和信念。
入行二十三年,执业二十二年,办理案件的数量没有统计,如果说最有体会的,就不妨借用许三多说的一句话:“不抛弃,不放弃”。我希望能用此话和精神,与律师同行们共勉,当我们面对复杂、疑难、困惑尤其是受到各种非正常因素干扰的案件,律师作为一名解决问题的专家,唯有不抛弃,不放弃,才会有最终成功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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