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矛盾的情绪累积到顶点时,张青松会对身边的人发无名火,甚至包括自己的家人。他还会冲凉水澡来发泄自己的愤怒,他已经不记得自己到底冲过多少次凉水澡
试图解决“三难”顽疾 新律师 http://lawyer.mylegist.com/法在第一年“首秀”中未交出满意答卷
新律师 http://lawyer.mylegist.com/法“年检”:律师 http://lawyer.mylegist.com/权利艰难中稳步向前
在两天的等待后,6月2日,北京律师李肖霖终于在四川省一个地级市的看守所见到了犯罪嫌疑人,但会见时间仅有“5分钟”。
这一天,恰逢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一年。而李肖霖的境遇也成为了这部法律 http://www.mylegist.com/实施一周年的无奈注脚。
本应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三难”顽疾的新律师法在第一年“首秀”中,却没能交出满意的“答卷”。
以至于在这一年中,还有更多刑事辩护律师依旧面临“三难”问题,他们脸上的表情“喜忧参半”。喜的是自身的权利已经明确得到立法 http://baike.mylegist.com/102/2009-03-06/17251.html支持,且司法 http://baike.mylegist.com/102/2009-03-06/17252.html机关的执法理念及执法措施在这一年中正逐步改变;忧的却是“三难”何时变为“三不难”。
“会见权”难以按修订后的律师法执行
2008年6月1日,修订后的律师法开始实施。
法学家们将这一天誉为“对法律 http://www.mylegist.com/实务工作者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天”,因为修订后的律师法将对困扰刑事辩护律师的“会见难、阅卷难及调查取证难”“三难”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 http://www.mylegist.com/规定,如果严格按照此法执法,意味着我国刑辩律师的诸多实质性权利将得到保障。
但从一些活跃在一线的刑事辩护律师所经历的片段来看,修订后律师法的落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今年5月31日,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人,李肖霖从北京赶到四川准备与其会见。按照当地的规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相关负责人的批准,利用计算机打印出批准表才可会见。于是,李肖霖先到该市公安局申请批准,但被工作人员告知,此案的主管副局长到成都出差,当晚返回,第二天才可批准。
无奈之下,李肖霖等人只好驱车返回住处。
在拿到批准表后,6月2日中午11点,在警员的陪同下,李肖霖终于在看守所内见到了犯罪嫌疑人。
谈话刚刚开始5分钟,李肖霖就因向犯罪嫌疑人询问案情而被陪同的警员终止会见。
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http://baike.mylegist.com/108/2008-09-18/4594.html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 http://www.mylegist.com/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http://baike.mylegist.com/108/2009-03-16/18565.html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http://baike.mylegist.com/108/2009-03-16/18565.html,不被监听。
但是在司法 http://baike.mylegist.com/102/2009-03-06/17252.html实践中,刑事辩护律师最基本的会见权却或多或少地不能完全得到保障。
作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刑辩律师们在这一年感慨颇深,主任律师张青松一年间接手8起刑事案件,在会见嫌疑人时“几乎全部需要向侦查机关或检法机关申请”,“无一例外”。
今年1月18日的一次广西会见经历让张青松记忆犹新,当天,张青松一行人赶到广西一个县的公安局。虽然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只凭“三证”即可在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但张青松还是很有经验地把公安局作为他们的第一站。
但在张青松提出会见申请后,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答复说“嫌疑人刚被拘留 http://baike.mylegist.com/108/2009-03-16/18577.html,不方便现在会见”。后张青松与之交涉,并提到会见权是律师的法定权利。对方说:“你说得很对!但这是上级交办的案子,我们还需要上级机关的批准。”
无奈之下,张青松又来到县检察院,他希望检察院对难以会见的事情予以监督协调。
当他再次赶到公安局时,县公安局却换了说法:“我们现在没有民警可以陪同前去,他们都没有时间”。
张青松再次搬出了律师法,指出律师会见嫌疑人不需要民警陪同。不过这被对方一口回绝:“这不行!我们还没有接到上级关于修订后律师法的实施细则,所以要按老规矩办。”
虽然最终在多方干预下,张青松见到了嫌疑人,但由于会见时民警站在张的身旁,嫌疑人十分紧张,半小时的会见“实际上并没有太大的效果”。
“阅卷权进步最大”
关于律师的阅卷权,在我国刑事诉讼 http://susong.mylegist.com/61/list_1.html法中也有规定,但业界普遍认为,修订后的律师法第34条规定的阅卷权范围比刑诉法的要增大许多。
在实践中,律师的阅卷权依然不能完全得到保障,张青松指出:“比如有相当一部分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都不允许律师阅卷”。
张青松曾在辽宁办理一起案件,在向当地检察机关提出阅卷申请后,对方拒绝。张青松随即用律师法第34条声明自己的权利,“在软磨硬泡之后,终于可以阅卷,但只限定半小时,且不能复印摘抄,只能拍照”,面对190多本案卷,张青松“很无奈”。
北京律师许兰亭根据自己一年来的经历将遇到的阅卷难问题一一列举:有的检察院只允许律师复印一部分案卷材料(比刑事诉讼 http://susong.mylegist.com/61/list_1.html法规定的要多一些),但这还远远不是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的案卷材料,而是偷工减料,能少就少;有的检察院虽然没有公开拒绝律师阅卷,但总是找各种借口拖延阅卷,如“复印机被占用”、“复印机坏了”、“办案人员不在”等;当允许律师阅卷时,往往离提起公诉 http://baike.mylegist.com/108/2008-09-18/4494.html的日期很近,案卷材料还没有时间复印完时,检察机关已经提起公诉 http://baike.mylegist.com/108/2008-09-18/4494.html,阅卷就此终止。
今年4月底,张青松在江西承办一起刑事案件,对方要求案卷“只能摘抄,不能复印,不能拍照”,张青松只好抓紧时间摘抄。
第二天,该案被退回补充侦查 http://baike.mylegist.com/107/2008-09-18/4474.html,阅卷终止。这个案件也使得张青松提出一个问题:在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http://baike.mylegist.com/107/2008-09-18/4474.html期间,律师还是否可以阅卷?
“显然,新律师法中并没有明确此问题,这也使得我们在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http://baike.mylegist.com/107/2008-09-18/4474.html期间很被动,无法行使阅卷权。”张青松说。
即便如此,相比较其他权利,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还是认为:虽然不是很顺利,但新律师法为律师的阅卷权带来的进步是最大的。
因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之前,律师的阅卷“困难重重”,曾经有刑辩律师在一起刑事案件开庭前十分钟才在法院休息室看到了半人多高的案卷。
另外,有关新律师法中规定的律师调查取证权,许兰亭表示,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涛声依旧”,对于律师来说,仍然是既困难又危险。律师依旧不敢大胆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大多也不配合律师的取证,律师对此毫无办法。
刑辩律师们的多样表情
作为一个专门提供刑事辩护服务的律师,每当张青松要求会见或者阅卷而吃到“闭门羹”时,他会沮丧和愤怒。尤其在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后,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感觉尤为强烈。
这种情绪并不会让张青松掀翻看守所的桌子,也不会让他捶着检察官的桌子怒吼,因为他是一个律师、一个从业时间并不短的刑辩律师,律师的职业身份也注定了律师不会是一个“非理性维权者”。
当矛盾的情绪累积到顶点时,张青松会对身边的人发无名火,甚至包括自己的家人。他还会冲凉水澡来发泄自己的愤怒,他已经不记得自己到底冲过多少次凉水澡。
实际上,在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之际,张青松就没有对这部法律持有很高期望,他当时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此法为“早产儿”,存在“先天不足,后天不良”等诸多弊端。
某些地方公安机关直接反驳要求会见的律师:“律师法是管律师的,跟我们没关系。”于是,出现在张青松以及其他刑辩律师耳边最多的词语是“不行”和“等待”。
“等待”带来的沮丧感并不是只有律师才能体会到,委托人同样如此。但委托人可以把这种沮丧感转化成对律师的不信任感,本身就处于焦虑及等待中的委托人,自然希望律师可以很快很好地行使权利。
因此,在会见失败时,张青松甚至出现了一种“骗子”的心理负担,他对委托人产生了很深的愧疚感。因为委托人认为律师法白纸黑字地写出了律师的种种权利,律师办不到是因为“能力问题”。所以,张青松一方面罗列多种方案和相关司法 http://baike.mylegist.com/102/2009-03-06/17252.html机关“周旋”,一方面还要将可能遇到的情况提前告知委托人,甚至“苦口婆心”地解释。
既便如此,由于委托人的质疑,尚权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几起案件,最终还是退费了事。
张青松认为,律师之所以会产生种种无力感,是因为修订后的律师法并没有明确律师们的救济途径——即刑辩律师遇到无法行使权利的情况时,该找谁说事?司法工作人员让律师“三权”无法行使后,又该如何处理?
前不久,一名律师将海南省某地公安机关诉至法院,原因是该公安机关阻碍了该律师会见权的行使。
“通过个案来推动法律的完善,寻求救济途径,是非常艰难的道路。”张青松也曾经有过寻求司法救济的想法,但操作起来却不现实,原因有三:一是法院往往以“刑事侦查不是行政职权”为由不予立案;二是即便立案,也会因诉讼 http://susong.mylegist.com/61/list_1.html时间过长,达不到会见当事人的目的;三是律师在对抗司法机关的过程中,往往使其委托人得不偿失。
来自司法机关的声音
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并未走上正常轨道的新律师法,律师的声音“叫得最响”,但司法机关也有他们的苦衷。
北京市某区检察院有关工作人员坦诚,修订后的律师法虽然规定了律师带着“三证”就可以会见当事人,但是在实践中却推行不开来。
北京市某区看守所的工作人员表示,会见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看守所处于“部门间”,需要做许多的协调工作。其对《法制日报周末》记者表明如同检察机关一样的态度:“我们会严格按照刑诉法去实施。”
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李凯表示,修订后的律师法推行不顺的原因来自于两方面,一个为司法机关,另一个则来自律师本身。
李凯认为,长期以来,在部分司法人 http://baike.mylegist.com/104/2008-09-17/4336.html员中,仍然将司法机关与辩护律师之间的关系简单认定为是一种“对立”关系;另外,侦查部门往往担心律师会见时会以非法方式干扰案件查办,降低犯罪嫌疑人的认罪率;而关于律师的阅卷问题,目前检察机关没有收费权,无法为复印费定价,更无法提供发票。
从另一方面,李凯认为,一些律师的职业素养存在欠缺,加剧了律师形象的滑坡,在这种背景下,“律师法是管律师的”这样的话语才会出现。
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正在积极寻求更好的方法应对新法,据了解,律师法修改后,北京市公检法司国安五部门联合会签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http://baike.mylegist.com/108/2009-03-16/18565.html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开始了配合新法的制度化探寻,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据张青松介绍,北京司法系 http://baike.mylegist.com/102/2009-03-02/15661.html统制定了一些规定,“所有看守所取消了‘两律师会见’的内部规定”。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万大强说,目前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可以实现律师的单独会见权,会见时没有办案人员陪同。
不只北京,各地都在进行一些有效的尝试。许兰亭律师举例说,如大连的看守所,律师凭“三证”(律师证、授权委托书、会见被告专用介绍信)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
而“只要付出些时间,基本上都可以会见上”,也得到了刑辩律师们的普遍认同,至于阅卷权也有不少程度的保障。
在今年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骋承办的一个案子中,北京西城区法院主动给当事人父亲打电话,说已到法院审理阶段,律师可以去会见。随后,当事人的父亲马上联系了马骋。
接到电话的马骋感觉“很惊奇”,她立即向所内同事说了这件事,引起同事们的轰动。因为“居然有法官打来电话主动表示可以会见”,这是“前所未有的事情”。
“司法部门正在向着‘服务’的理念转变。”马骋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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