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昂立高层窝案:律师做无罪辩护
日期:2009-07-07
作者:徐亢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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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广泛、涉及上市公司的“交大昂立高层窝案”昨天恢复开庭审理。上午9点半,上海交大昂立公司原总裁兰先德,副总裁范小兵、叶文良被押解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01法庭接受审判。公诉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他们犯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上月4日,市二中院在开庭审理该案时,涉案3名被告人均当庭否认犯罪,原定两天的庭审,在进行一天后宣布中止。依据一名刑事被告人可以聘请两位辩护律师的规定,他们3人共聘请了6位律师。其中知名律师陶武平担任兰先德的辩护人;知名刑事辩护律师翟建是范小兵的辩护人;华东政法大学刑法教授刘宪权律师为叶文良辩护人。所有辩护律师均为他们进行无罪辩护。
对有罪指控,如予以否认,将被视作拒不认罪。当法院认定其有罪后,就要按刑法规定的上限量刑。被告人及他们的律师昨日却依然坚持无罪的观点。
争议一:是否构成贪污罪? 公诉人:三人各贪污685万
昨日的法庭调查围绕起诉的内容进行。公诉方指出,2002年6月,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办事处将下属企业茸北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折价转让给上海交大昂立公司及11名个人股东。据记者了解,11名个人股东都是昂立公司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兰先德、叶文良也在其中。在出资6000多万元买下这家房产公司后,当时昂立公司持有该房产公司80%股权,其余20%股权归11名个人股东。
房产生意日渐兴旺,茸北房地产公司于2003年初增资扩股,将1200万元的注册资本金扩大到2000万元,增资的800万元股权全部由11名个人股东认购,昂立公司的持股比例因此从原来的80%降到48%。公诉人认为,在未经昂立公司董事会讨论的情况下,兰先德、叶文良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决定昂立公司放弃增资购股权,使个人股东大幅增加了股权,这是侵吞昂立公司资产的行为。
经检察机关委托评估,茸北房地产公司在增资扩股前的净资产为1.48亿余元。据此,公诉人指出,昂立公司因放弃增资购股权,被侵吞的资产价值为4753万元。11名个人股东侵吞了这笔公司资产,其中,兰先德、叶文良各占有685万元,应属贪污罪。据记者了解,另9名个人股东尚未被起诉。
辩护人:无故意贪污行为
陶武平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说明了辩护理由和观点。他说,收购茸北房地产公司时,转让方中山街道办事处确定了三个条件,首先税源不能流失,该房地产公司转让后要将工商税务注册地放在当地的一个私营经济园区;第二企业性质要改为民营控股;第三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鉴于双方的约定,茸北房地产公司在转让后进行了增资扩股,并降低了昂立公司的持股数,使其成为一家民营控股公司,这种做法并不是兰先德故意要侵吞昂立公司的资产。
对公诉机关出示的有关茸北房地产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辩护律师提出了不同看法。他们认为,根据2003年2月28日前的有关年终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茸北房地产公司在转让后,其资产并没有迅速增值,相反有所亏损,而当时的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也没有飞速上涨,因此公诉方以评估报告为据,确定“茸北房地产公司在增资扩股前的净资产为1.48亿余元”与事实不符,兰先德等也不存在明知增值、故意贪污的犯罪行为。
争议二:是否构成受贿罪? 公诉人:两人受贿1571万元
对兰先德,公诉人指控其第二项罪名是受贿。起诉书指出,2003年,上海捷捷置业公司的总经理朱敏欲开发本市宝山区杨行的商业地块,由于资质不够,她便与兰先德和范小兵商议合作。经朱敏和范小兵约定,朱敏将其拥有的捷捷置业公司50%股份送给兰先德和范小兵,并将这些股份隐匿在范小兵姐夫陈鸣刚的名下,而今后捷捷置业公司如在参与杨行商业地块的开发中得益,大家按股份比例分配。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决定合作。由交大昂立公司的关联企业茸北房地产公司参与杨行商业地块的投标。2003年10月,茸北房地产公司竞标成功并取得该地块开发权。次月,为开发这一商业地块,茸北房地产公司、捷捷置业公司、金叶草公司三方参股成立上海宝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比例按序为40%、40%、20%。需要指出的是,金叶草公司是兰先德,范小兵、叶文良3人开办的公司。
据记者了解,50多岁的朱敏原经营房产中介生意,在地产界颇有人脉,在为昂立公司融资理财时结识了兰先德和范小兵。她所拥有的捷捷置业公司名为注册资金800万元,其实属于空壳公司,可以说捷捷置业公司是没花一分钱而分享宝茸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当叶文良得知兰先德和范小兵抛开他,在捷捷置业公司享有股权,立刻前去责问。在这种情况下,兰先德和范小兵把50%股权隐藏30%,划出20%由他们3人共同拥有,而叶文良代表3人按20%股权交纳了440万元。
杨行商业地块的开发取得成功,朱敏按股权比例进行了分红。叶文良分得了红利,但因其作了实际投资,检察院未认定其犯有受贿罪。兰先德和范小兵也有部分实际投资,对这部分取得的红利,检察院视为合法所得,但对上述他俩隐藏的30%股权,因没有实际投资,所取得的红利1571.3万元视为犯罪所得,由此指控兰先德、范小兵收受朱敏贿赂分别为845万元、725万元。
辩护人:空壳公司谈不上送干股
对受贿罪的指控,辩护律师认为:朱敏拥有的捷捷置业公司本是一家虚假出资的空壳公司,所谓的股权都是虚假不实的,在此情况下,不存在朱敏“送干股”给兰先德、范小兵之说。他们之间的关系属于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伙伴关系,不存在谁贿赂谁的问题。
辩护律师指出,尽管朱敏对捷捷置业公司的投资虚假不实,但涉案3名被告人却事后补充投了440万元。根据约定,捷捷置业公司对宝茸房地产公司的出资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投资收益由朱敏获取50%,兰先德等人获取50%,3名被告人实际出资440万元,已经超出原先约定的出资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受贿罪的司法解释,只要行为人实际对公司投了资,不应将分红款项认定为受贿金额,因此兰先德、范小兵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范小兵的姐夫陈鸣刚,其作为兰先德、范小兵在捷捷置业公司显名股东,后担任宝茸房地产公司的副总经理,主管杨行商业地块项目的基建工程。辩护律师认为,他是在代表兰先德、范小兵等参与捷捷置业公司和宝茸房地产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受贿罪的司法解释,只要行为人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就不应将行为人领取红利的行为认定为受贿。因此,兰先德、范小兵收受的分红款应视为股东利益回报,而非受贿金额。
争议三:是否挪用公款? 公诉人:挪用公款9000万元
在杨行商业地块开发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起诉书指出,2003年11月至2004年6月间,兰先德、范小兵将昂立公司属下诺德公司5500万元借给捷捷置业公司,用作商业地块开发。这笔钱虽于2004年12月全额归还,捷捷置业公司也偿付了利息,但公诉人指出,这是挪用公款的行为。
起诉书还指出,2004年,松江区中山街道办事处欲出售下属企业上海茸北工贸实业总公司名下的“交大昂立”法人股,经与兰先德、叶文良等商定,由他俩参股的上海蓝鑫投资有限公司以每股3.5元的价格收购,共收购1000万股。因蓝鑫公司无支付能力,由昂立公司下属的房产公司以购买土地预付款的方式代付,共计代付了3500万元股权转让款。其后蓝鑫公司归还了购股款。公诉机关认为这也是挪用公款的行为。
辩护人:动用钱款事出有因
辩护律师认为,诺德公司向捷捷置业公司借出资金5500万元,约定在一年内偿还本金,并支付10%的资金占用费,这是诺德公司的资产管理行为,事后本金和高额回报均进入了诺德公司,因此该行为应被视为诺德公司的自主经营行为。辩护律师指出,在诺德公司总裁范小兵出借企业资金5500万元后,公司董事会认可了这个对外投资行为,故该资金的划出不应被视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
法庭上,兰先德、叶文良陈述了有关购买法人股的经过。他们说,当时松江区中山街道因拆乡建社区缺乏资金,向昂立公司借钱三四千万元,为了解决友好单位燃眉之急,他们采取了合规的方式,以购买土地预付款的名义向对方借出3500万元。为了让借出的资金有安全保证,兰先德假借了蓝鑫公司名义与对方签订了股权买卖协议,此举也可防止1000万股法人股流落他人之手,使交大失去控股权。辩护律师据此认为,两人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由于此案涉及的事情时间长久,涉及的证据纷繁复杂,法院安排了3天的庭审,今明两天将进入法庭质证和辩论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