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份建议书中,崔宝玉等八名律师建议说,最近接连发生的婴幼儿卫浴化妆用品含毒问题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关注,同时律师们也发现,我国法律在规范婴幼儿及儿童化妆品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律师们认为,对于婴幼儿和儿童,他们处于生命的初期和生长期,各器官的功能均不健全,防御能力相对较弱,需要符合其身体发育状况的特殊保护。目前的婴幼儿化妆品使用的依然是成人标准,这显然是非常不合适的,应尽快立法。
事实上,八名律师的建议不无道理,在我国现行的《化妆品卫生规范》中,仅有一条是涉及婴幼儿和儿童日化产品安全的。其规定如下:在化妆品微生物质量方面,眼部化妆品及口唇等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500CFU/mL。(注:CFU/mL指的是每毫升食品中含有的微生物群落总数)。而对于婴幼儿化妆品中铅、汞、砷、甲醇,包括二 烷等化学物质的含量,规范均没有提及。
律师团团长崔宝玉还告诉记者,我国还缺乏对婴幼儿及儿童化妆品进行安全性评价的强制性标准。“这方面的法律不但不应该是空白的,而且应该强制要求企业对其产品进行安全性评价试验。在没有此种规定下生产的产品,当消费者反映使用有问题时,企业便不会去做安全性评价试验来澄清产品是否安全,而只会说产品符合标准没有问题。”崔宝玉说,这种产品安全性评价标准的缺失,不利于规范婴幼儿及儿童化妆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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