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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状告环保局案昨二审

    日期:2009-07-16     作者:刘洁 应立枫 实习生朱晓宇    阅读:2,544次
 昨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律师孙农状告环保局”一案在市中院二审开庭。今年5月,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不在法院审理范围之内,驳回起诉。孙农不服判决,进行上诉。昨天庭审双方争议的焦点与一审相同,还是围绕诉讼主体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一审:孙农起诉被驳回

2008年11月,律师孙农携一袋废旧电池来到自己居住小区的废旧电池回收点时,获悉该回收点无人登门已有时日,其后以致电和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市环保局询问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相关信息,直至今年2月27日仍未收到该局答复,遂状告该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

2009年5月18日,香洲区法院发出 “行政裁定书”,认为原告孙农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在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内,不应由法院受理,驳回孙农的起诉。理由是该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33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举报。”

二审:争议焦点同于一审

在昨天的庭审中,与一审争议的焦点相同,上诉双方还是围绕起诉主体是否合适、该案是否属于法院审理的范畴等展开争论。

孙农在庭审时称,根据《条例》33条第2款,说明任何人任何单位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市环保局以一种不作为的方式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因此,他依据《条例》第33条第2款状告对方。


而市环保局的代理律师认为,该案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此外,《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的是各种档案文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请求必须答复,因此,既然没有“作为的义务”,也不存在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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