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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源头把关 使互联网更干净”

    日期:2009-10-21     作者:重庆晨报    阅读:1,586次
    昨天,著名公益人士、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认为,应严惩“闫德利事件”的肇事者,从源头上避免这种信息,使得互联网传播渠道更加干净。

涉嫌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记者:目前已证实闫德利并没有感染艾滋病毒。在网络上散播这个谣言,能否算得上散播恐怖信息?

周泽:行为人在网络上散布本身并没有艾滋病的闫德利与多个男人存在性关系的信息,可以认定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记者:这个能否按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由检方提起公诉。

周泽:能否认定这个罪名,需要司法机关根据事件性质去判断。我认为,基于这种行为的恶劣性,行为人应该受到严惩。

警方也有监管职责

记者:网文说闫德利有艾滋,但经过检测闫德利并没有艾滋,这个发帖人是否构成了虚假事实?

周泽: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多种违法、犯罪行为的特征,比如以别人的名义捏造不存在的事实,严重损及了闫德利的名誉权,涉嫌诽谤。而且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涉嫌犯罪。同时,行为人把罪恶强加在别人身上,也符合侮辱性的特征。

记者:与网文一起发的还有许多含有淫秽内容的图片。

周泽:这些图片一旦被认定为淫秽物品,还将涉及到行为人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传播淫秽物品罪名最高的刑罚是两年,诽谤罪的最高刑罚是三年。

记者:诽谤和侮辱属于自诉案件。

周泽:自诉案件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不可以介入。普通公民很难对匿名发文人的身份进行调查,但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并要求查清基本事实,然后受害人就可以提起自诉。诽谤罪诉讼属于自诉案件,不需要移交检察机关进行公诉。

可提起精神索赔

记者:行为人是否侵犯了闫德利的名誉权?

周泽:当然侵害了闫德利的名誉权,甚至已经涉嫌诽谤罪。从目前的事态看,行为人的行为还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比如,散播279手机号码所有人与“艾滋女”有过性交易,无疑会在这些人及其家庭中造成恐慌。

记者:当事人可不可以提起精神索赔?

周泽:如果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并主张精神赔偿。

三原因致迅速传播

记者:从传播角度来看,为什么这个帖子传播的速度很快,范围很广?

周泽:从社会学上来讲,博文中说她和多少人发生性关系,这涉及社会道德的败坏,人们自然会关注。另外一个方面,博文说闫德利过去的遭遇,这对社会传播起到了一个推动作用。第三,互联网的传播迅速便捷,监管不力也对传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并不是说,网络传播就是一种恶,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好的一面是促进信息的快速传播,但另一方面,缺乏对内容进行把关的“把关人”,基于传播者对社会的认识能力,必然会产生这种问题。只要从源头把好关,就能避免或减少这种恶意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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