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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打黑,律师为“黑社会”辩护缘何陷道德困境?

    日期:2009-11-10     作者:羽戈    阅读:2,937次
 

上个月,当周立太律师在其博客发布了为重庆涉黑分子辩护的新闻,批评、谩骂的声音便如潮而至。尤其是他建言“要防止打黑扩大化和运动化”,似乎有损某些人的牙眼,引火烧身则在所难免。

随后,黑老大黎强的辩护律师,75岁的刑法专家赵长青,在黎强案审判的最后一天当庭陈词,认为公诉机关 对黎强“组织领导黑社会”的指控证据不足,舆论一片哗然。

两位律师的鲜明表现,使世人看到,在这场波澜壮阔的“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当中,律师并不是跑龙套的小角色;在法律的三岔口,他们并不甘于亦步亦趋。

周立太、赵长青等为“黑社会”辩护的律师群体的言行,有哪些值得批评之处呢?不幸的是,我们看到,绝大多数批评,不是针对他们的辩护策略和辩护逻辑,而是针对他们选择为涉黑分子出庭辩护这一职业行为———仅仅如此。不管是哪位大律师出面为这帮恶棍辩护,都是为虎作伥,都被扣上了“黑社会的狗头军师”的屎盆子。

为什么会孳生这种偏激、狭隘的社会心理呢?这一面是因为中国的政法传统对犯罪分子先入为主的打压。譬如未经审判,便予示众、公审,仿佛犯罪嫌疑人的“嫌疑”二字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语词,像空气一样廉价,随手即可抹除。这种政法传统日积月累而沉入现代人的思维之河,使他们分不清犯罪嫌疑人与罪犯的差异,忽略了前者的权利大大有别于后者。然而,谁能保证,这些被抓捕的涉黑分子当中就没有无辜者?凭什么剥夺他们的受辩护权?

这就要说到另一面:对律师职业伦理的严重误解。好像律师一旦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助其脱罪,便不再是好人。窃以为,对于律师的工作,并不宜使用好与坏的道德尺度进行评判。因为法律超越道德而运行。评价律师,可以分出合法与非法,成功与失败等。

更需要注意到,律师所遵循、捍卫的是一种程序正义。换言之,只要律师的一言一行皆以法律为准则,即便他所代理的犯下恶行的当事人成功减刑或脱罪,即便令世人望穿秋水的实体正义有所亏损,从长远来看,法治并没有失败:亏损了的正义呈现了法律体系的不足,刺激其不断修补,以避免更多的正义的外泄。

对律师的双重误读——或者以道德戒尺苛求律师,希望他们只为弱势者,只为所谓的好人辩护,就像此前的周立太,以维权律师而闻名于世,那时有几人辱骂他呢?或者高估了律师的能力,以为他们能对实体正义呼风唤雨,帮涉黑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导致了为“黑社会”辩护的律师陷入了中国特色的困境。这就不仅是律师的悲哀,而是整个司法环境乃至社会环境的偏见。

可以想见,在荆棘丛中行走的律师是何其举步维艰;赵长青律师那一句“判错一个人的危害,比抓不到一个罪犯要严重”,作为法治主义的金玉良言,所激起的回音将是多么微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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