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上海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临时会议顺利通过了《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修订审议稿)。
本次《章程》修订的背景是,在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实施后,根据上海市律师行业自律实践的发展需要,现有《章程》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市律协根据今年代表大会通过的理事会报告内容决定在年内完成对《章程》的修订。
本次《章程》修订体现了“立足上海、着眼发展、开放务实、开拓创新”的原则。立足上海,就是立足上海律师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找出《章程》中与国家法律、上海发展不相符合、不相适应的条文加以修订;着眼发展,就是《章程》修订中列出的问题,都要着眼律师行业大局,着眼律师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开放务实,就是要在此次《章程》修订中,要本着开放务实的态度,对所有需要修订的问题加以讨论;开拓创新,就是要在此次《章程》修订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在方式、方法上有所创新,对所需要修订的内容事先采取分项多选择的方式,在民主的基础上,尽量集中多数人的意见。
本次《章程》修订具有以下特点:
1、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的有关规章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则等,对原《章程》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和修订。比如在修订稿中增加了对会员进行考核的内容,增加了实习人员作为律师协会预备会员等内容;
2、增加了公司律师、公职律师、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及代表以及经批准设立的港、澳及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及代表,可以应邀成为律师协会特邀会员的规定。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加快建设,上海公司律师、公职律师人数快速发展,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在数量上已经跃居全国第一。为了适应上海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本次《章程》修订立足上海实际,在对会员内容的修订中规定,公司律师、公职律师、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及代表,以及经批准设立的港、澳及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及代表,在律师协会向其发出邀请的情况下,可以应邀成为律师协会的特邀会员,接受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但特邀会员的权利义务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3、明确了代表大会召开方面的有关要求。鉴于上海律协章程仅规定了代表大会通过决议的有关要求,而对召开方面一直按惯例办理,缺乏严肃性。故本次修订中规定,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代表大会,但是代表大会修改章程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代表大会。该修订充分体现了慎重性和权威性,也兼顾了律师代表大会能顺利召开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4、取消了常务理事会的设置。目前市律协层级包括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层级过多,各层级人员之间重复的现象严重,效率较低。因此,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并且参考了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做法,取消了常务理事会,其绝大部分职能转由理事会行使,部分职能转由会长会议行使。这样修订不但进一步充实了理事会的职能,同时兼顾了会长会议处理日常事务的职能,将有助于提高律师协会的工作效率;
5、明确了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的章程地位。设立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是本届理事会根据上海律师行业自律实际情况和特点所做出的重要探索,目前区县律工委的运转正常,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因此,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于区县律工委的定位、性质、名称、人员组成、权利义务等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附:《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八届二次临时会议修订 http://www.lawyers.org.cn/info/12c4e1e79775a81eae6a0b94841e1fd0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