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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律师会见难依旧较普遍

    日期:2011-03-02     作者:陈翔 王飞    阅读:2,581次
  
 
记者1日获悉,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将提出关于解决《律师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障碍的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她介绍,在新《律师法》实施之后,群众反映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情况还是比较普遍存在。甚至有个别基层部门提出,《律师法》作为部门法就是管律师的,与公检法部门没关系。据此,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法律效力做出解释。以确保法律在我国的普遍一体实施。

陈舒同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执法、司法部门根据《律师法》修改和完善原有的内部规定文件和工作流程。她介绍,如中央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但是又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前面说不需要经过批准,后面又说需要“安排会见”,在事实上是设置关卡,变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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