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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上名律师关注物权法

    日期:2005-07-18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6,897次

来源[劳动报]日期[200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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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们的翘首企盼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终于和广大民众见面了。在详读了《物权法(草案)》后,沪上的多位律师对此不吝溢美之词。

立法方式反映民意

《物权法(草案)》在网上公布后,上海恒信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律师鲍培伦花了两天的时间,把整个草案认认真真地阅读了一遍。他认为,就一部法律向社会各界以及广大民众征求意见,这是人大作为代议制机构,行使立法权时力求最大限度地弥补代议制代表民意的局限性,让法律能够更充分地反映民众意志的体现,其本身值得称道。

它是一座里程碑

上海金马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律师王国忠认为,“物权法”三个字进入人们的视线,这是继去年“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后,宪法原则的进一步具体化。它的出台施行,将对规范财产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使有恒产者有恒心。

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的倪伟律师认为,《物权法(草案)》的制订,从基本法的层面具体落实了宪法保护合法财产权利的理念,使遭受侵害的人们在司法程序中找到坚实而具体的法律保障。物权法在共和国的立法史上注定会留下一座非同寻常的里程碑。

给《民法通则》减负

“我国《民法通则》自1987年施行以来,一直‘超负荷’地调整着物权关系,虽也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等相佐,总的趋势是调整物权这一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在适用时日渐干枯,在司法活动中不得不借助于法理,见仁见智地弥补立法的缺失。”这是鲍培伦律师在看完整部草案后得出的一个结论。他认为,《物权法(草案)》的公布,使人们感受到物权法已呼之欲出,调整与社会民众密切相关的物权法律将渐趋完善。倪伟律师针对草案中的许多规定认为,大部分财产权利都能在法律草案中找到对应的可诉权利,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因此变得坚强有力。□记者吴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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