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职业律师的参政之路
日期:2003-02-18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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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讯 他是中国第一位直接由职业律师出任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的“律师法官”,他的参政之路也许能反映中国律师传统的从政之梦
从2002年4月安徽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任命算起,汪利民,这位新中国第一位直接由职业律师出任的高级法院副院长,已经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了近9个月了。一个在律师行业中工作了近18年的职业律师,对目前律师的执业环境可以说是有着深刻领会的。如今由律师行业转到法官队伍,这个中的变化和滋味如何?1月11日晚上,记者拔通了汪利民副院长的电话,与他谈起当律师的体会和当法官的变化。
从政始于传统的法律情结
其实在参加全省公开选拔省高级人民法院党外副院长考试之前,汪利民在安徽司法界也并非一个无名小辈,经十多年的打拼,他头上已是顶着一圈圈的荣誉光环:安徽省“十佳”律师、中华青年联合委员会委员、省政协委员、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和省人大法律监督咨询员、省政府立法咨询员。但汪利民承认,从上大学法律系开始,他就梦想着有朝一日能成为一名法官。这也可能是所有受传统法律教育的学子的共同追求。从事律师工作18年来,他虽然不能说是身在曹营心在汉,但他一直没有放弃对这一梦想的追求。在全国律协2000年大会上,著名法学家江平发出了中国律师应走向政治的号召,这对汪利民触动挺大,更加使他意识到中国律师不能成为趋利团体,而应该有更崇高的理想与追求,应该通过自己为社会提供的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国家民主与法制的进程,促进依法治国。
“我将用自己18年职业律师所获得的经验和教训为司法改革作出贡献。”经历了9个月的法官工作,汪利民这个信念不仅没有幻灭反而更坚定了。虽然汪利民并不否认中国人“学而优则仕”的情结对他从政有一定的影响,但他认为选择从政最根本的理由是,在中国目前的现实环境下,律师在国家政治舞台上的影响还很微弱,法官的作用则比律师更直接一点。他认为这与培根所说“不公正的裁判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同理,一个律师打赢十场官司比不上一个良法的制定。
控辩失衡恶化律师执业环境
虽然汪利民多年来主要是为一些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与司法界打交道就相对少了,但他也承认目前不管是社会大环境还是司法环境,都存在对律师的偏见问题,说得严重一点就是存在司法不公。这一点,汪利民在2001年震动安徽的凌霄松律师伪证案中体会得最深。
2001年8月20日,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安徽省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该所主任)凌霄松在担任涉嫌贪污等罪的巢湖师专教材科科长的辩护人时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根据凌霄松的请求,省律协指派汪利民为他辩护。9月27日,居巢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在该案庭审期间,公诉人先后出示了戎某某等5人关于凌霄松在办案期间伪造证据的证词,证明凌霄松指使诱导他们做了虚假证言。公诉人在宣读每一证言时,只简要宣读证言的其中段落或言语,而不作全文宣读,更不交待证言的来源,调查人姓名和调查时间。以致控方每一次宣读证人证词之后,凌霄松都要求公诉人提供没有宣读的内容,从而发现大多证言证词都是检察官以“侦查人员”身份制作的。
《刑法》第306条设立的“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立案侦查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公安机关。检察院对这一罪名不具有侦查权。那么,在凌霄松一案中,居巢区检察院为什么“提前介入”呢?检察官有权直接搜查凌霄松住宅吗?是否可以与公安机关联合办案共同侦查?其直接或以其为主调取的证人证言,是否属于合法有效证据?
奇怪的是,尽管法院郑重发函通知出庭,但5位直接证实凌霄松伪造证据的证人竟无一人到庭。从而在法庭调查阶段就出现了奇异的现象:公诉人手上有上述5人的证词,相互印证了凌霄松诱导他们作假证的事实;辩护人手上也有上述5人的材料,且彼此也印证了凌霄松向他们合法取证的事实。
谁是谁非,谁真谁假?法庭调查,其实就是一个举证、质证的过程。那么,在该案当中,却只有举证而不能质证。没有证人到庭,又怎么能够对证人相反的证言做出合理的解释呢?
“当时我曾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但审判长并没有接受意见。事后,法院在判决书中承认公诉机关在公安机关侦查此案中对部分证人取证有提前介入的客观情况存在,但却认为这没有影响证言的客观真实性。这一判词表明了“实体优先”的传统办案思想根深蒂固,即使办案程序违法,只要最终的判决结果正确,那也是完全可行的。即使公诉机关和律师的同一取证出现矛盾,那也更多采信公诉机关的证据,存在明显的控辩失衡。”
对凌霄松做出的有罪判决,汪利民还是坚持自己当律师时的看法。但他并没有忘记自己现在已是身为法官了,因而一再表示这只是个人意见,并表示,如果这个案子申诉到高院,自己一定会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主动回避。 职业换位信念依旧
在分析律师从业环境相对较差的原因时,汪利民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的、客观的还有主观的。因为律师不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中国传统的“权力本位”、“官本位”就会有所表现;律师与法官都是学法律出身,但在现实中律师的收入比法官要高得多,人与身具来的妒忌心理就会使司法官员对律师存在对立与偏见。而汪利民认为另外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近年来律师行业自身出现了一些问题。现在我们的律师队伍中,一些律师完全以赚钱为理念,从而发生了一些危害整个律师行业形象的事情。“一个人受社会尊重的程度,主要是取决于他的职业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如果我们的律师钻进‘钱眼’里,而把自己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功能忽略了,这是律师行业的悲哀,也是法律的悲哀!”
有人说,当了9个月的法官,汪利民说话不再像以前在法庭上那样滔滔不绝了,而是开始谨言慎行了。汪利民认可了这种说法,他认为这是适应从律师到法官的换位,律师的工作是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的工作是注意倾听各方的观点,以辨明是非曲直,尽量保持天平的平衡。
采访结束时,汪利民提出了两个期望。一个是期望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保证所经手的案件程序和实体上的公正。另外一个期望就是期望中国的律师能为社会主义而奋斗,为实现法治的信仰而奋斗,要把自己的职业当作一种执著的信念来追求。
背景资料
中国律师风雨二十年
目前,中国的律师已由1979年212人发展到今天的12万多人,律师事务所由数十家发展到l万多家;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认了律师的法律地位:律师有权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刑事诉讼,依法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980年,邓小平强调:律师队伍要扩大,不搞这个法制不行。这一指示为律师制度的恢复定下了总基调,明确了律师业发展的方向;
1980年8月,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律师执业渐近进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崭新时期;
1986年7月,第一次全国律师大会在京召开,大会宣告成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并通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这意味着中国律师开始有了自己的组织,迈出了行业自治的第一步;
1993年12月,国务院批转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进一步提出采取多种形式、加速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律师组织和律师队伍的要求;
1996年5月,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行业一个新的时代来临。
《时代潮》 (2003年第二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