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应税所得率不低于25%
日期:2007-11-01
作者: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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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省地税局对我省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的应税所得率进行了调整,明确从2008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
2002年,省地税局下发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对律师事务所实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2〕31号),明确对账务不健全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5%。近日,省地税局对我省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的应税所得率进行了调整,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具体比例授权各市州局确定,报省局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也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