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游年票凭啥不通游 济南一律师状告公园违约
日期:2007-03-08
作者: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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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律师认为,公园通游年票售出,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单方面限制入园是违约行为。
齐鲁晚报3月7日讯 3月3日,晚报报道了《持年票逛灯会受限市民有异议》一文,在市民中引起强烈反响。3月7日,持有通游年票的律师孟宪强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一纸诉状将济南市园林管理局、趵突泉公园管理处告上法庭。
孟律师告诉记者,他今年1月份在济南市园林管理局指定地点办理了编号为0701051774的济南市公园通游门票一张。2007年3月5日(农历正月十六)17点48分,他持通游门票想游览趵突泉公园,却被该公园工作人员阻止进园,并且告诉他,从2007年3月2日(农历正月十三)开始至2007年3月5日(农历正月十六)期间17点以后济南市公园通游门票作废,要想进园需要购买40元的门票。工作人员的理由是,为保证园内游客安全,人多容易出事。孟律师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已经违反了当初办年票时的承诺。
所以,孟律师想来想去,决定上诉到法庭,为自己和其他持有通游年票的人讨个公道,记者看到,在诉讼书上,孟律师的诉讼请求是:一、确认被告在2007年3月5日(农历正月十六)下午阻止原告进入趵突泉公园游览行为违约。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票款人民币四十元整。三、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孟律师告诉记者,他的诉讼请求主要是想给有关部门一个警示,济南市通游年票包括了济南市主要的休闲游玩景点,要是各大景点都做出类似的规定,那市民们的损失可就大了。希望能通过这种方式,维护广大通游年票持有者的合法权利。
孟律师委托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的高凡律师为自己的代理律师,高凡律师告诉记者,在这个民事诉讼中,原告购买了公园通游年票,双方即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而且当时在购买济南市公园通游年票时,被告没有对类似的限制通游年票的行为加以明确特别约定,因此,应属于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理应予以纠正并且赔偿原告的损失。据悉,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预计将于4月12日开庭审理。